宁夏大学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管理办法(宁大校发〔2023〕209号)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6日 17:05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强化人才培养核心地位,严格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宁夏大学绩效工资改革方案》等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制度。本办法所指教授、副教授,是指所有专业技术职务为教授、副教授的在职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为本科生授课是指主讲全日制本科生理论课及独立设置实验课教学任务,即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所列且编入课表的各类必修课和选修课等课堂教学,不能由指导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实习实践等其他本科教学工作量替代。

第三条 校内岗位被聘为专任教师的教授、副教授,根据所聘岗位类型(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科研型),须完成专任教师岗位基本职责任务工作量要求。围绕本科教学须完成基本职责任务工作量按下表规定执行。

            专任教师岗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基本职责任务工作量要求

岗位类别

完成基本职责任务要求

最低学时标准

教学型

教学科研型

科研型

专任教师岗

须完成基本职责任务工作量的1/2要求

80

40

16

担任正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教师

须完成基本教学任务工作量的1/5要求

32

16

16

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教师

须完成基本教学任务工作量的2/5要求

64

32

16

第四条 校内聘任非专任教师岗位教授、副教授职称人员,基本教学职责任务工作量中承担本科生授课最低标准每学年为16学时。

第五条 教授、副教授每学年须完成承担本科基本教学任务,且不可以利用完成的重点任务和突破性任务工作量替代。

第六条 各学院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本学院教授、副教授最低授课门数和学时数标准,但不得低于学校最低学时标准。

第七条 教授、副教授因公派出国、挂职锻炼、进修访学等特殊原因,不能为本科生授课的,须履行审批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批准、教学运行保障部备案后,方可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将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列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交人力资源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

第九条 教授、副教授要高度重视本科教育教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本科教学工作。完成本科授课学时是岗位聘任、职称晋升的必要条件,是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教授、副教授应严格履行为本科生授课职责,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为本科生授课且不服从单位安排,在岗位聘任中不再聘任为教授、副教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保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学运行保障部负责解释。原《宁夏大学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宁大校发〔2021〕173号)同时废止。

宁夏大学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