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教室使用管理办法(宁大校发〔2023〕211号)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6日 17:38   


教室是开展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实施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为了进一步发挥教室资源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教室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障等工作,根据《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共教学楼是学校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教学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有效地使用公共教室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保障,公共教室的使用首先要保证学校各项教学工作的需要。

第二条 教室使用坚持教学第一、服务师生的原则,原则上只供本校师生使用。

第三条 学校公共教室主要包括多媒体教室、智慧教室、研讨室等室内教学场所。

第四条 教室使用由教学运行保障部统筹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教室。

第五条 教室的日常管理、安全值班、卫生清洁等工作由教学运行保障部统一负责。

第六条 教室设备的建设、维护和维修由教学运行保障部负责。

第二章 教室调度与使用管理

第七条 学校公用教室由教学运行保障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安排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课程教学。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其他会议、讲座、学生社团活动等非教学活动,按学校教室借用规定程序完成报批后,可使用学校公用教室。未经教学运行保障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和外借教室。

第八条 教室的主要用途

(一)安排各学院计划内的教学活动;

(二)正常的补课、考试、辅导答疑;

(三)学生自习;

(四)召开或组织的班级活动和其他党、团组织活动;

(五)其他报告会、讲座、学术会议;

(六)经学校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严禁利用教室举办的活动

(一)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及校规校纪的活动;

(二)一切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包括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商业性质的招生、宣传、培训、讲座等活动;

(三)未经学校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教室的开放时间为7:00—22:00,24小时教室全天候开放。

第十一条 教学运行保障部在寒暑假放假前发布假期教室开放信息。各部门如需在寒暑假使用教室,应在放假前一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教室使用者应妥善保管个人物品,注意环保、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环境与安全。损坏教室设备,应照价赔偿。若恶意破坏教室公共设备,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处理。

第十三条 使用教室多媒体设备,应严格执行操作程序,保证设备安全。禁止私自安装应用程序,使用带有病毒的存储设备,若需专用操作系统的请自带笔记本等设备。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教室使用程序

(一)申请

全校公用教室调度实行网络化管理,申请教室的单位可通过“教室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网上预约借用。

(二)审批

使用教师工号及各部门管理账号登录宁夏大学教室管理系统,填写教室借用申请后,由教室管理中心在线审批。

第三章 教室借用管理

第十五条 借用教室须在教室综合管理平台中提出申请,教学运行保障部根据借用需求分配教室。

第十六条 教学运行保障部负责根据各学部的教学计划、学生人数及教室使用情况对全校教学和学生晚自习教室进行统筹安排。除固定自习教室外,其余教室的开放遵循“逐间逐层”动态开放的原则,做到既保证学生的自习需要,又合理安排教室资源。

第十七条 借用教室开展教学活动、讲座、培训、会议等,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政治、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要求,不得发表任何不正当言论,不得开展任何违法乱纪活动。

第十八条 除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外,临时借用教室举办讲座、培训、会议等活动,原则上应提前三天通过教室综合管理平台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教室借用单位和借用人必须保持教室内环境整洁和各种设备设施完好,使用期间禁止喧闹,避免影响其他教室的正常教学或学生自习。

第二十条 教室借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借用人及其所在单位为教室借用期间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借用期间全面负责教室管理。一经发现违规使用教室行为,将对借用人及借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室不接受校外机构或个人申请借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校外商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 借用教室时间若发生变更或预定的教室不再使用,须报教室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归还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期末考试期间,教室作为考场,原则上不予借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如有重大考试和工作安排时,已借出使用的教室应服从安排,自行暂停或延后活动。

第二十五条 活动结束后,教室借用人主动清除各类临时张贴物,并还原桌椅等设施的摆放,关闭设备、电源、门窗等。

第四章 多媒体辅助教学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多媒体辅助教学设备是教室内的重要教学设施,教室管理中心负责设备的管理、维护。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按操作规范正确使用多媒体设备,应注意保护计算机的系统文件和系统配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修改系统环境及相关参数。

(一)任课教师应按正确方式开启和关闭设备,开、关不得过于频繁,间隔时间不宜过短。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说明具体情况。不得擅自插拔设备的连接线,不得擅自移动或拆卸设备。

(二)开学初,任课教师可向教室管理中心申请安装本学期需使用的特殊软件。不得随意卸载计算机内各种软件;任课教师有义务将移动存储设备提前杀毒,避免带来安全隐患。个人授课资料和数据由任课教师自行保存。

(三)教师应切实履行上课期间和课前课后阶段对教学设备的管护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进行与教学内容无关或未经批准的活动;避免他人擅自操作多媒体设备及教室内的其它贵重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社团活动原则上不开放使用多媒体设备,如确需使用的,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由活动组织方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 爱护多媒体设备,保持控制台清洁,不将粉笔、板擦、水杯等放在控制台内。任何人不得取走教室的各种设备(配件)。

第五章 教室音视频控制设备及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 教室属公共场所,教室使用人员应保证音视频控制设备正常运行,不得随意拆卸、遮挡音视频采集设备。

第三十一条 音视频控制设备由教室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维护,并由专人负责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学校管理程序,严密保管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按照公共安全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教室内音视频设备采集的音像信息是学校对有关工作决策和管理的依据,使用音像信息应符合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查阅教室音视频的审批、登记制度,履行必要的程序。确因工作需要需查看教室音视频的,要提交相应申请,填写《公共教室音视频查阅审批表》,由教室管理中心进行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学运行保障部负责解释。《宁夏大学教室使用管理规定》(2015年10月修订)、《宁夏大学多媒体教室管理办法》(2016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宁夏大学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