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建设与发展,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包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及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三条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师范类专业认证办法》)和《工程教育认证标准》及相关要求为根本依据,评价结果应切实有效地用于人才培养过程的持续改进。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大学的所有本科专业。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实行校、院(学部、学院、书院)二级管理。学校本科生院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定期对学院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各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部、书院配合协助学院做好相应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学部牵头成立由学院院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学部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部长、书院副院长、专业负责人,本科生培养办公室主任等人员组成的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相关评价。各学院根据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成立由学院院长或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专业负责人、系主任、任课教师等人员组成的评价工作小组,落实相关评价工作。
第六条 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师范类专业认证办法》《工程教育认证标准》文件要求,制定符合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办法,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及课程目标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反馈给相关责任人提出改进措施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指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能够达到职业、专业成就的总体描述,体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培养总目标。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旨在考量培养目标与学校办学定位、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专业发展需求、利益相关方的期望等内外部需求的吻合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每4年开展1次,其结果将作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见附件1)。
第八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培养目标达成评价是指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与专业领域取得的成就,是否达到预期培养目标。通过开展对往届毕业生、用人单位及行业组织等相关调研工作,依据获得的各方面客观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培养目标达成情况的总体评价。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每4年开展1次,其结果将作为专业毕业要求与课程体系修订的重要依据(见附件2)。
第九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是根据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毕业要求观测点,对毕业生达成情况进行的完整评价,是衡量学生毕业时具备的知识、能力、素质是否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重要依据。各学院要通过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找出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弱点,分析学生能力培养的短板,进行专业教学的持续改进,保障各教学环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均能围绕毕业要求达成情况核心实施。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每学年开展1次,其结果将作为课程体系修订的重要依据(见附件3)。
第十条 本科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课程是实现毕业要求的基本单元,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旨在考量课程设置是否能支持毕业要求的达成,即每门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安排等是否能实现其在课程体系中的作用,整个课程体系是否能够支持全部的毕业要求。本科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每4年进行1次,其结果将用于推进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结合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建设,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见附件4)。
第十一条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是课程目标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实现程度的评价,是衡量教学效果好坏的重要依据,决定着毕业要求的达成情况。各学院要对所有支撑毕业要求达成的课程进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从课程的视角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反映课程目标实现情况,评价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贡献是否达成并及时反馈给授课教师,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每学期开展1次,其结果将作为课程教学研讨和改革的重要依据(见附件5)。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所有评价记录应完整、可追踪。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汇总后报学部存档,保存6年。所有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应形成电子档案,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宁夏大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管理办法》(本科生院〔2022〕59号)、《宁夏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实施办法》(本科生院〔2022〕25号)、《宁夏大学本科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教务处〔2021〕27号)、《宁夏大学师范类本科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教务处〔2021〕66号)、《宁夏大学工科专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办法(试行)》(教务处〔202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夏大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
2.宁夏大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实施细则
3.宁夏大学本科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实施细则
4.宁夏大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
5.宁夏大学本科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宁夏大学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