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政学办〔2022〕2号)文件精神,学校对《宁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本着稳步过渡的原则,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2017级至2021级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本科生,2018级至2021级其他专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在《宁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三条基础上增加两款:
一、非外语专业学生未按期毕业非在校期间,参加国家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部分)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或参加雅思考试,成绩达到4.5分以上;或参加托福考试,成绩达到50分以上;
二、外语专业学生未按期毕业非在校期间,参加国家外语专业四级、八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等次;或参加国家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五级(笔试部分)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或参加雅思考试,成绩达到5分以上;或参加托福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