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内访学工作管理办法(宁大校发〔2024〕61号)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8日 10:39   


为促进我校访学学生选拔、培养、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一、访学对象

我校本科二、三年级,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二、访学时间

访学时间为一学年或一学期。

三、访学方式

分散选派与集中选派相结合。

四、访学学生选拔

(一)选拔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3.身心健康,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化活动;

4.已办理访学年度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5.同等条件下,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优秀者优先;

6.已缴清校内各项费用。

以上为访学学生选拔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按照两校访学合作协议执行。

(二)选拔程序

1.学校根据访学合作协议,下发访学学生选拔通知;

2.学生根据选拔条件和自身情况,自愿向所在书院报名;

3.学生所在书院出具思想政治鉴定意见,连同学生申请材料报送至相应学部;

4.学部根据选拔条件和分配名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将结果报送本科生院;

5.本科生院审核;

6.学校学生事务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五、访学学生管理

(一)访学学生课程成绩与学分记载

1.访学学生离校前须到教学运行保障部办理退课手续。

2.访学学生在访学学校所修课程成绩单,由访学学校教务部门统一寄到宁夏大学教学运行保障部,教学运行保障部按访学学校提供的课程学分、成绩如实记入本人成绩档案,学分绩点按《宁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核算。

3.学生访学期间应根据宁夏大学本专业相应学年的教学计划要求在访学学校选择相同或相近课程修读,修读的课程门数不少于宁夏大学本专业相应学年的课程门数,学生返校后登录宁夏大学教务一体化管理系统按照要求进行课程替换申请。修读课程门数不足者,须返校后补修。

4.访学学生在访学期间,不及格课程的补考或重修,应在访学学校进行。若在访学学校没有机会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可在返校后报名参加补考或重修。

5.因访学学校所修课程与我校同期开设课程不相同而耽误的课程不要求补修(含学位课程),但鼓励学生返校后尽量补修耽误的专业课及学位课程。补修的方式可通过自修或跨年级听课来实现。补修的课程需要听课或考试时应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请。补修课程考试成绩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二)访学学生实习与实践

访学学生毕业实习(实践)不允许用其他课程替代,因访学耽误的实习、实践环节由学生所在学部安排,学院组织实施。

(三)访学学生毕业与学位

1.访学学生课程做替换后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

2.毕业审核与学位审核条件与本专业其他学生相同。

(四)访学学生的档案管理

访学学生学习结束后,应由访学学校和访学学生本人认真填写《宁夏大学访学学生学年鉴定表》,并由访学学校统一寄至学生所在书院,书院交到教学运行保障部档案室统一进行归档。

六、访学学生享受的权利及义务

(一)访学学校视访学学生为本校该年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并参加相应班级的一切正常活动。

(二)访学学校为访学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三)由学校按照与访学学校签订的访学合作协议选派的访学学生,可依据访学学生在访学学校学年班级或者专业排名,根据《宁夏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参评宁夏大学学年综合奖学金的评定,不占用该生所在班级(专业)名额(中途返校访学学生不可参评)。访学学生访学学年不参加宁夏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

(四)访学学生应按访学学校的收费标准,直接向访学学校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访学期间的交通费由学生自理。

(五)访学学生在访学期间要根据访学学校的相关规定选修课程,并尽量选修其优势学科、重点学科的课程。

(六)访学期间违纪的学生,由访学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宁夏大学。宁夏大学按规定将相关文件归入学生档案。

七、其他

(一)党委组织部、对外合作交流处、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计划财务处、教学运行保障部负责学生访学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与相应的合作学校协商、签订访学合作协议,确定访学专业、访学学生人数,确定两校访学工作联络员以及访学学生在合作院校的其他安排。

(三)本科生院根据访学合作协议,制定访学学生选拔方案,经学生事务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执行。

(四)教学运行保障部负责访学学生成绩的收集、课程替换等学生学习中的相关问题。

(五)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访学要求,选派教师负责访学学生管理工作。

(六)计划财务处按照访学学生的人数规模设立访学工作专项经费。

(七)建立访学学生工作研讨会制度。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学运行保障部组织召开访学学生座谈会,同时不定期邀请合作院校的相关人员到我校交流研讨。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国内高校访学本科生。由党委组织部、对外合作交流处、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计划财务处、教学运行保障部负责解释。

宁夏大学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