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运行管理办法(宁大校发〔2024〕57号)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1日 11: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和推动我校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行,理顺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模式,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是一个或多个教学实验室有效整合形成的教学平台,类型上包括国家级、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

第三条 中心主要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规划实验室建设,创新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探索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开展实验教学研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本科生院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规划、建设及教学质量监控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安全督查。教学运行保障部负责中心日常教学运行管理。

第五条 中心依托学科所属学部(学院)管理。依托学院负责实验室的规划、建设,推动教学改革与研究,健全实验教学制度体系,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中心所属学部负责落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实验室资源优化,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教学档案建设等。

第六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原则上由高级职称教师担任。主任由中心所属学科所在学院推荐,学部聘任。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聘任的中心主任报教学运行保障部备案。中心主任绩效工作量减半(个人基本职责)。

第七条 中心对下属各实验室所有资源实行统筹管理,并根据教学需要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实验室的整合,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章 中心任务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建设。根据学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组织开展实验教学工作。

第九条 根据学科发展以及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十一条 定期举办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研讨会,积极研讨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提高实验队伍整体素质的新举措,积极探索和实践适合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加强个性化和特色建设。

第十二条 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面向全校开放运行,支持学生开展科研和科技创新活动。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新型实验装备和实验技术的研制开发、学术研讨及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积极推进信息化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建设数字化化教学资源。

第十四条 负责做好各级各类教学评估、检查,以及各类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中心安全,做好档案建设工作,完成相关文件、资料、成果等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心运行管理中,凡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运行保障部负责解释,原《宁夏大学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2006年6月制定,2017年12月第三次修订)同时废止。

宁夏大学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