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宁大校发〔2024〕58号)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1日 1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提升学生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开展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探索建立高校和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党政机关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的重要渠道,是推动高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高校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学生中心、服务教学。以学生为中心,紧密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满足实习教学任务和要求,确保实习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岗位就业能力。

第四条 坚持就近就便、注重实效。实践教学基地优先考虑在本市和本区内建设,尽可能涵盖多个学科专业,且生产水平、管理能力、科研工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确保实践教学成效。

第五条 坚持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发挥学校和共建单位双方优势,构建实践教学基地长效协同运行机制,探索联合培养的新模式,提升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和教师实践育人能力。共建单位借助学校优势资源,提升生产、科研与管理能力,选拔优秀人才。

第六条 坚持稳定发展、动态调整。实践教学基地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可以相对固定。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实践教学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七条 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双方共同管理实践教学基地,要健全实践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和安全保障等制度体系,制定实践教学基地管理细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探索形成实践教学基地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 规范实践教学安排。双方共同建设实习教学体系,制定实习大纲,明确实习质量标准,科学安排实习内容,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根据实习需求设计实习项目,开展研究性实习,不断提升实习教学质量。

第九条 建强指导教师队伍。双方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建立校内外导师定期沟通机制,加强经验交流,不断提升实践育人水平。

第十条 深化产教融合机制。双方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活动,探索校地合作新模式,丰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内涵,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建设,实现双方互惠互利,协同发展。

第十一条 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鼓励实习条件和实习效果突出的基地除主要承担对口学院的学生实习教学任务外,在接纳能力许可的条件下向更多学科专业开放共享,推动多学科专业知识交叉融合。

第十二条 构建安全保障体系。双方要坚持“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建立实习全过程安全评估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管理工作,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障学生的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四章 双方的义务与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与职责

(一)根据实习教学工作要求,确定实习岗位,制定实习方案、学生实习计划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成立实习指导小组,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带队指导教师,与共建单位的指导教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实习活动。

(三)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安全、保密、纪律等方面的管理和教育,教育学生遵守共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四)定期对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积极向学生宣传共建单位,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鼓励毕业生到共建单位就业。

第十四条 基地共建单位的义务和职责

(一)为学生提供实习必要条件,协助学校完成实习教学任务。

(二)设立实习管理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实习管理工作,选派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业务人员担任实习学生的校外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

(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健康和人身安全。

(四)负责对实习学生的过程考核、综合成绩评定,对实习学生的实习表现做出鉴定,并如实填写考核鉴定材料。

(五)接受学校对实践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并按照学校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做相应调整。

(六)遵守学校校名校誉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 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具备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具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有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意愿。

(二)具备学生专业实习、实务调研、实务观摩、专业技能训练和第二课堂活动等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条件和平台,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

(三)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较丰富教学实践管理经验的指导教师队伍。

(四)具备满足学生学习、生活需求的场所与设施,须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等。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程序

(一)学院申请

学院须对拟建实践教学基地的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工作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进行考察评估,并与共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建立校外实践基地的初步意向,向学校教学运行保障部提交书面申请。

(二)审核签约

教学运行保障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申请对基地条件以及建立必要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正式协议,协议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协议一式4份,由教学运行保障部、实践教学基地、相关学院及学部各执1份,教学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到期后根据建设效果,可续签。

(三)基地共建单位挂牌

签订协议后,基地共建单位授挂“宁夏大学实践教学基地”牌匾。

第十七条 学部要加强实践教学基地档案管理,建设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信息库,具体内容包含:

(一)实践教学基地与共建单位简介、共建单位资质证明,共建协议,基地规章制度、师资状况(人数、学历、职称等)。

(二)年度实习学生、指导教师名单、教学计划,实习教学活动记录(文字、照片、视频材料),学生实习报告及成果,基地对学生实习情况的反馈记录,年度实习总结报告等。

(三)共建单位录用我校毕业生情况。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加强督导整改,可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学运行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大学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2014年4月制定)同时废止。

宁夏大学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