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宁大校发〔2024〕75号)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6日 09: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本科教学全过程管理,加强教学保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是立德树人的主要途径,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服务教学的理念,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教学组织

第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统筹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及信息反馈工作,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学校各职能部门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积极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或审议专业、课程、教材、基地、教学项目、教师教学、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等教学事项,以及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等。对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决策提供咨询及专家论证意见;就学校教学工作全局向校长及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就全校教学工作的重大决策进行质询、审议、监督;协助校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规划;监督、检查各学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等。

第五条 本科生院和教学运行保障部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为学部、学院组织教学和在教学一线的师生做好服务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稳定、高效运行。本科生院负责学校本科生的招生和培养、本科教育内涵建设、教学改革、质量促进、教学能力提升等工作。教学运行保障部负责教学计划实施安排、教学运行管理、成绩管理、实验实践教学管理、考试管理、教室管理、教学信息服务、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是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主体单位,承担一线教学任务。学院院长是学院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学院贯彻落实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执行学校对教学工作的统一部署,保障良好教学秩序;研究教育教学规律;负责本单位常规教学管理,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落实各项教学任务和专业建设工作。

第七条 学部是根据学科方向,由相关学院组成,促进相关学科交叉融合的发展共同体,是组成学院重大事项协调与服务的共享平台。学部下设本科生培养办公室,负责组成学院的教学运行、教学管理等公共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教学工作总体要求

第八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热爱祖国,立场坚定,遵纪守法,率先垂范,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第九条 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切实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法制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十条 严谨治学,精益求精,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十一条 严于律己,以身作则,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注重个人思想品格、学术道德和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遵守教学纪律。

第十二条 确立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主导”的教学理念,发挥教师教书育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既要全面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建立民主、平等、融洽的师生关系,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全面发展。

第四章 教学建设与改革

第十三条 教学基本建设是保证教学质量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主要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基地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师队伍建设等。学院、学部需按各项基本建设要求制定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并根据发展需要不断改进。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是本科教学所遵循的规程,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保障,是学校组织管理教学过程、评估教育教学质量的依据,同时也是学生报考和社会选用毕业生的重要参考。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简介、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学制与学位、课程体系、学位课程、各类课程学分学时分配、质量保障要求、课程教学计划、指导性学习计划等。

第十五条 培养方案制定和修订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本科生院组织进行。各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行业企业代表、用人单位对培养方案进行论证,学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本科生院;本科生院邀请校内外专家对全校培养方案进行评议、论证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正式发布。培养方案原则上每四年(或五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十六条 教学大纲是课堂教学的基本指导和遵循,是依据学科内容及其体系和教学计划要求编写的指导性文件,应明确课程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考核方式、课程思政基本要素或案例、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参考教材及学习资源等。学院要结合教学新情况对教学大纲进行修订,由学院组织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系主任、专业负责人等相关专家论证审核,报学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教材是教育教学的关键要素、立德树人的基本载体,是铸魂育人的主要媒介。教材(含新形态教材)是指提供普通高等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频资源、图册等)。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材建设规划制度,统筹负责全校教材建设规划。重点规划建设体现一流学科、专业优势特色的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教材。学院应结合人才培养目标、专业特色和学科建设发展目标,遵循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和教材建设规律,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各学院、学部应严格按照《宁夏大学教材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教材选用审核报备工作。

第十八条 教师队伍是学校落实教学任务的主体力量。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研究,利用新技术开展数字化教学,持续提高教学能力和育人水平。学院要以课程为中心,建立专业技术职务和年龄结构合理的专业教师梯队。

第五章 教学环节

第十九条 开课条件

(一)教师应了解课程目标及其对毕业要求和学生能力培养的支撑要求。通过课程听课和相应实验实习及生产实践工作,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内容。

(二)教师应认真撰写教案、讲义,准备好所讲授课程教学内容三分之二以上的教案;开设新实验课的教师,应对所有实验预做一次,详细记录实验数据,并做分析处理。新入职教师按照《宁夏大学新入职教职工培训实施办法》,经学院组织试讲通过后方可开课。

(三)根据教学需要聘请的非我校在编在岗人员,相关学院、学部需严格把关,按照《宁夏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执行。外聘教师在聘任期间,应遵守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服从学校或学院的教学活动安排。

第二十条 备课与讲授

(一)根据学院确定的教学任务,教师应提前备课,了解先修课的教学情况、后续课的安排及本硕贯通培养需要,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提高课时效益和学生学习的兴趣。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讲义和教案。

(二)课堂教学要围绕学生能力产出,讲授内容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准确,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体现课程的高阶性、创新性、挑战度。应积极探索探究式、启发式、案例式等教学模式,鼓励采用MOOC学习、翻转课堂、虚拟仿真等多种教学形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分析、评价和创造等高阶认知能力,帮助学生理解并掌握课程的重点难点。

(三)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教学中能吸收新成果,反映新信息,介绍学科发展前沿新动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调动学习主动性,注重学生批判性思维培养,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方面的教育。

(四)课程结束后教师开展课程目标达成分析,认真进行教学总结,分析学生学习情况、教学效果,反思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育人成效。

(五)要充分发挥教研室和教学团队等基层教学组织职能,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要组织教师集体备课并建立相应制度。原则上,同一课程授课教师人数达2人及以上的应建立集体备课组。平行班同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要统一要求,教学进度应适度统一。

第二十一条 辅导答疑

辅导答疑是进一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学习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教师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课程目标达成以及教学帮扶、持续改进的重要措施。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及学生学习的实际,利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辅导,每周至少安排1次辅导答疑。教师辅导答疑的情况要做记录,学院要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作业布置与批改

(一)教师按教学大纲要求,布置数量适当、难度适中的作业,并提出作业要求和完成作业的时间。教师应按时批阅学生作业,对学生作业一般应全收全批,作业量大的课程,可适当减少批改量(由学院做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少于1/2。

(二)学院应结合专业与课程特点,对作业量与次数做出明确规定。要在每学期期中、期末对教师布置与批改作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教师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学校相关部门将不定时抽查作业布置与批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课程设计

课程设计是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对主干专业课及所学知识的综合应用,是培养学生解决复杂问题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选题应根据课程性质和学生的具体情况,选择的设计内容或题目要具有典型性。指导教师应根据课程设计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指导工作计划,编写设计指导书,拟定设计任务书并准备好必要的设计参考资料,指导学生独立完成课程设计。未独立设课的课程设计,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所占比例由学院自定);独立设课的课程设计,要单独记录该门课程设计的考核成绩。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

(一)实验教学是课程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每门实验课都要编写实验教学指导大纲,教师按要求组织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教师应增强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实验人员和财产安全。教师对学生实验须严格要求,加强检查指导,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未独立设课的实验,实验报告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所占比例由学院自定);独立设课的实验,要单独记录该门实验课考核成绩。

(二)教师应不断改革实验内容,创新实验技术,增设综合性、研究性、创新性实验项目。教师应强化实验教学资源建设,积极探索应用虚拟仿真技术,研发推广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

第二十五条 实践教学

(一)实践教学包含实习、见习、研习、实训等,是通过实践培养学生学会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实际动手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的教学形式。教学运行保障部是实践教学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实践教学工作的组织协调、运行管理和检查督导,各学院、书院、学部负责落实具体实践教学工作。学部成立由分管教学副部长、分管教学副院长、书院副院长、学院专业负责人和相关教师、本科生培养办公室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实践教学工作组。实习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实施实践教学工作。

(二)加强数字化技术、虚拟仿真技术在实习中的应用,鼓励开发相应的虚拟仿真项目替代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等因素限制无法开展的现场实习。积极探索现代实习形式,建设新型实习基地和虚拟仿真实习平台。

(三)独立设置的实习实践课程,应单独记载成绩;在课程里设置的实习实践环节,其成绩应按一定的比例记入课程总成绩。指导学生实习实践活动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教师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拒绝。学院要将教师参加实习实践活动的表现及工作量作为对教师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

(一)毕业论文(设计)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培养质量的综合检验。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负责题目的拟定和申报、任务书的撰写等工作,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全过程指导及全面考核评定。指导教师应注意指导方式,在及时布置任务、检查进度、解答疑难的同时,应因材施教,严格要求,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能力的培养。

(二)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8人,且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不能雷同。特殊情况应由学院批准,并报教学运行保障部备案,导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三)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优秀率一般不超过15%,各专业应推荐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在学院进行交流。对有抄袭行为的学生,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记“不及格”。对因把关不严,致使有抄袭现象的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的情况,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追究相关学院和指导教师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二课堂”

除“第一课堂”的实践教学环节外,教师也要积极参与“第二课堂”。通过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课外活动,结合教学和实践环节布置科研课题和实验、吸纳学生参与自身科研课题研究等,调动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并进行引导,发挥学生的创造能力,对具有科研创新潜质的学生应重点培养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

(一)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课程考核应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挥考核激励导向功能。教师应进一步强化课程的过程性考核,丰富课程考核手段和方式,加强对学生基础知识、创新思维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以考促学,促进学生自主学习。过程性考核成绩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依据,原则上过程性考核成绩占40%-50%,过程考核次数至少3次。

(二)课程分为考试类课程和考查类课程。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可选择闭卷、开卷、口试、笔试、答辩、调查报告、项目设计、撰写文献综述、课程论文等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考核成绩均按百分制计分。

第六章 教学检查与质量评价

第二十九条 教学检查

(一)教学检查是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进行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学校的常规工作。教学检查包括平时检查和定期检查两种方式。平时检查是指系或教研室、学院和领导通过不定期听课,随机抽查学生作业,个别询问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学生对教师教学工作的意见等方式开展的教学检查活动。定期检查是指学期初、期中、期末进行的集中检查。开学集中教学检查,重点对教学准备、师生到课率和教学保障等进行检查;期中集中教学检查,重点对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期末集中教学检查,重点对考试组织、考风考纪进行检查;随机教学检查,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对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均可随机进行检查。每次全校性的教学检查后要进行总结和反馈。

(二)学校建立多方位的听课制度。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学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学校、学部聘请有丰富教学经验与较高教学水平的教师组成教学督导队伍,通过听课、检查教学纪律等形式,了解教师课堂教学的情况。

第三十条 教学质量评价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是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内涵建设和促进学生成长、教师发展及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通过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析、诊断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教学活动反馈信息,引导教师不断改进课堂教学,确保教学目标实现。学校建立由“学生评价、教学督导评价、同行评价、教学管理人员评价”构成的“四位一体”课堂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价体系。评价优秀的教师在职称晋升、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评价结果等级低的教师,相关学院要采取帮扶措施,提高其教学水平,确保教学质量。

第七章 教学研究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以学生学习为中心、以学生学习效果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教学理念,推进教育创新,革新课程内容,完善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升自身教学能力与水平,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教学研究成果是教师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校、院两级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教学研究成果推广或经验交流会。各基层教学组织均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学期教学研究活动计划,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教师须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基层教学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学评估工作,主动了解教学评估指标要求,接受领导、同行、专家、学生评教等检查与评估,并认真做好评估材料整理及总结工作。

第八章 教学档案

第三十四条 教学档案是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材料,教学人员和各级教学管理人员要在本职工作中认真积累、整理有关材料并按期上交档案管理部门。教学档案要系统整理和科学编目,由校档案馆或各单位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教学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课堂教学与实践、学籍学历学位信息、学生成绩、考试试卷、毕业论文等。归档的材料必须系统、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学部、学院要重视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管工作,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各类成绩登记表、论文原件、学生违纪材料、有价值的教学档案应永久保存。各类试卷保存至学生毕业2年后,其他材料原则上保存10年。学校定期与不定期对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检查与评估。

第九章 纪律与奖励

第三十七条 教师须按照教学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各个教学环节。凡出现教学差错或事故的教师,学校将根据《宁夏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体现教师从事人才培养应获得的荣誉感和满足感,学校对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在年终考核、职称(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部、学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及工作需要,在不降低要求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教学运行保障部负责解释。《宁夏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宁大校发〔2016〕102号)同时废止。

宁夏大学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