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是学校组织管理教学过程、评估教育教学质量的依据,也是学生报考、社会选用毕业生的重要参考。为规范培养方案管理,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执行、调整与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
第三条 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本科生院组织进行。
第四条 培养方案原则上每四年(或五年)全面修订一次。根据国家教育改革重大举措、专业目录调整、产业行业政策重要变化以及专业建设重要需求,应及时修订培养方案。
第五条 制定(修订)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
(一)本科生院牵头制定(修订)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启动学校培养方案全面制定(修订)工作。
(二)学院负责组织各专业调研和论证。
1.广泛征询教师、学生和行业、企业专家意见;
2.充分了解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的意见与建议;
3.认真分析产业、行业发展及专业人才需求变化情况;
4.深入讨论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和专业认证要求,科学合理设置课程体系;
5.全面研究国内高校同类专业办学特色,充分吸收国际同类专业人才培养经验;
6.提出毕业生职业面向和专业发展规划设计,突出专业人才培养优势和特色。
(三)根据调研和论证结论,各专业编制专业培养方案初稿学院组织培养方案初审会议。
(四)各专业根据初审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将专业培养方案送校外专家评审(至少5位专家,其中产业行业专家不少于1人)。
(五)各学院组织评审会议研讨培养方案,审议后报所在学部。
(六)各学部召开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会议审定后,将培养方案、调研报告、校外专家意见、评审会议意见汇总后报本科生院。
(七)本科生院汇总各专业培养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八)本科生院将培养方案编印成册,作为教学基本文件下发各单位执行。
第六条 各学院申报新专业前,应制定出本专业培养方案,其制定程序参照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举办辅修、微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学院应根据开办专业的特点和要求,根据本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辅修、微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培养方案,报本科生院审核,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内容
第八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简介、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学制与学位、课程体系、学位课程、各类课程学分学时分配、质量保障要求、课程教学计划、指导性学习计划等。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由教学运行保障部和各学部、学院负责组织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拒绝执行培养方案。
第十条 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和公共学科基础课程由承担相应公共课程教学的学院或单位承担;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含文化素质类教育课程)由本科生院组织落实;专业教育课程(含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由专业所在学院承担。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各门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每学期第5—8周,学部、学院根据培养方案填报下一学期《宁夏大学本科培养方案执行计划表》,经学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教学运行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教学运行保障部组织各学部按照《宁夏大学本科培养方案执行计划表》进行排课。排课结束后,公布初排课表。各学院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及时认真核对调整各门课程排课情况。
第五章 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课程名称、增减课程学时,更改课程开设学期,增开、停开课程以及调整课程性质而导致课程结构的调整等情况均属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四条 调整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调整培养方案的学院应召开专题会议,对拟调整内容进行集体讨论、分析论证。重大调整事项还应邀请行业企业代表、在校学生代表或校友代表参会研讨。
(二)学院专题会议通过后,相关专业负责人填写《宁夏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以下简称《调整审批表》),写明调整类型、调整理由。
(三)《调整审批表》经专业(系、教研室)负责人、学部本科人才培养办公室主任、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院长签署意见,提交本科生院和教学运行保障部。
(四)本科生院和教学运行保障部对《调整审批表》进行初审,并报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即生效执行。
第六章 培养方案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做好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及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的运用,推动培养目标的持续优化。
第十六条 学部应通过座谈会、听课等形式对各专业培养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信息收集与评价及反馈,确保培养方案的持续改进。
第十七条 本科生院、教学运行保障部组织学校、学部教学督导员开展对学院、学部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各单位按时完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课程目标达成、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等工作,并进行有效反馈,促进毕业要求的达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教学运行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宁夏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
宁夏大学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