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办法(宁大校发〔2024〕83号)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0日 15: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推进“互联网+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教高〔2022〕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大学校内开设的自建在线开放课程和学校在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上线课程的建设、应用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教学内容。根据专业特点、课程属性、教学目标以及教学方式,结合学生认知规律,设置教学情境,建设围绕知识框架和知识点的短视频模块集,每个短视频5—15分钟。针对各模块知识点或专题设置相应的作业题或讨论题,帮助学生掌握学习内容或测试学习效果。

第五条 课程资源。应合理使用文本、图形(图像)、音频、视频、作业、习题和虚拟仿真等各类素材,充分发挥数字化资源优势。每门课程应有负责人介绍、课程介绍、教学大纲、预备知识、参考资料、在线作业、在线题库、在线答疑和考核方式等。

第六条 教学设计。根据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特征与内容需求进行整体的教学设计。围绕教学目标精心设计教学活动,科学规划在线学习资源,明确学习评价策略和激励措施。

第七条 教学方法。课程设计、教学安排和体现方式能够符合在线学习和混合式教学的需求,增强在线开放课程的实效性,吸引学生参与课程学习。采取在线学习与课堂教学相结合、翻转课堂等多种方式的课堂教学模式。

第八条 教学活动。以章节(知识点或专题)为单元组织学习任务与活动设计,通过在线测试、即时在线辅导反馈、线上线下讨论、在线作业提交和批改、线上讨论等,促进学生之间进行资源共享、问题交流和协作学习。

第九条 教学评价。建立多元化学习评价体系,探索线上和线下交融,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多元化考核评价模式,课程成绩由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综合评定。

第十条 教学效果。基于大数据信息采集分析,全程记录和跟踪学生的学习过程、内容和效果,全面跟踪和掌握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学习行为,促进因材施教。

第十一条 教学团队。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与运行实行课程负责人制。课程负责人应为我校教师,负责组织并带领团队完成课程立项、建设、发布和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鼓励以我校教师为主、联合其它高校教师合作建设更具影响力的在线开放课程。鼓励不同学院、不同专业的教师联合建设交叉融合的课程。

第十二条 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严格遵守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依法依规开展教学活动。开课单位对课程教学资源进行审核,对讨论内容、学习内容实施有效监管,防范和及时制止网络有害信息的传播。重视版权和知识产权问题,课程内容所使用的图片、音视频等素材应注明出处。

第十三条 由学校负责建设的在线开放课程,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学校向课程负责人推荐在线开放课程服务平台,并与服务平台签订相关协议,保护我校课程的知识产权、师生权益以及课程的平稳运行和资源信息安全。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选用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上的其他高校优质在线开放课程,开展通识教育选修课和公共基础课等课程的教学。

第十五条 学校立项建设的在线开放课程,按要求建设完成后应积极推动课程校内应用和校外应用。鼓励教师在国内外推广我校高水平在线开放课程,扩大课程的受益人群,提高我校教育品牌的影响力。

第十六条 开课单位应对线上开放课程的内容实行严格的意识形态审查、内容审查和质量监督,确保课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符合科学性、适用性要求。不得选用内容陈旧、服务质量差的在线开放课程。

第十七条 开课单位对线上教学课堂管理负主体责任,讨论选定本专业的在线开放课程,有序开展线上教学,及时掌握线上教学过程中师生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多措并举保障线上教学运行;加强线上教学管理,推进线上及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建设。

第十八条 应用自建或引用在线优质课程资源开展SPOC教学的教师,需于正式开课的上一个学期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宁夏大学SPOC教学开课申请表》,明确课程考核方式及线上考核与线下考核成绩的比重(线上考核成绩以平台形成的成绩为准,占比不超过总成绩的40%)。

第十九条 每个专业开设的课程采用线上优质资源(校内自建和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开展SPOC教学的开课率原则上需达到30%,以推动数字化教育教学改革。开展SPOC课程需经开课单位审批,学部汇总后,报本科生院备案;学院以外的其他开课单位审批后,直接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开课单位对选用的在线开放课程要配备课程责任教师,全面负责课程教学服务与管理,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健全学生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对线上教学课堂管理负直接责任,要制定与线上教学模式相适应、面向在线学习全过程的课程考核模式,充分调动学生在线学习热情,综合考察学生在线学习成效。

第二十二条 本科生院对线上教学课堂负监督管理责任,统筹规划线上优质教学资源的使用及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管理,对教学过程进行督导评估及信息反馈,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质量审查、运行保障和效果评价纳入教学质量保障监控体系。引用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上其他高校的优质在线课程数量及使用效果,以及自建课程数量、开课周期数、选课人数、学生评价、社会影响力作为学院本科教学状态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 教学运行保障部负责统一组织通识教育选修线上开放课程的选课,学生根据选课要求,通过教务系统选修在线开放课程,签署在线学习诚信承诺书,遵守课程学习纪律,认真完成在线学习任务。

第二十五条 在线开放课程教学时间遵照网络教学平台的课程教学安排,在线学习时间结束后网络教学平台将自动关闭。未能在课程规定的教学时间内完成在线学习(含观看视频、在线作业、在线测试、课程讨论、线上考试等),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服从任课教师的管理,课前主动预习课程学习资料,课中认真听讲、积极参与在线互动交流,课后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充分利用优质在线课程资源开展自主学习,达成学习目标。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严禁出借个人学习账号给他人使用,严禁通过非法软件或委托第三方提供的人工或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取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的“刷课”“替课”“刷考”“替考”等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传播课程考试内容及答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和考试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根据学生管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规划立项建设一批在线开放课程,经专家评审小组审定后,直接认定为校级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由学校提供拍摄、技术服务等相关费用。由学院自建,有学科、专业经费支持,符合在线开放课程标准,且已在线上开展完整教学活动的在线开放课程,经学校审定后,可认定为校级在线开放课程。

第三十条 申报校级以上在线开放课程相关项目,必须从建设完成的校级课程中产生,且已在校内开展SPOC教学至少一个完整周期。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组织在线开放课程设计与制作、翻转课堂及混合式教学模式方面的培训,提高教师数字化资源运用水平和能力。

第三十二条 建设完成并上线的校级在线开放课程和获批国家级、自治区级线上一流课程及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的教师,按照学校绩效量化评价标准进行赋分。依据课程应用效果给予不同等级赋分;对于建设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课程,本科生院将撤销立项,停止支持,相关负责人不得再次申报该课程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质量、应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对审查不合格的课程,要求其下线整改。复查合格的课程恢复开放上线,复查仍不合格的课程取消其上线资格与称号,相关课程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继续申报相关课程建设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办法》(宁大校发〔2019〕20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夏大学SPOC教学开课申请表


宁夏大学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