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宁大校发〔2025〕122号)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8日 16: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加快国际化人才培养进程,丰富学生学习经历,拓宽学生国际视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包括国家公派出国(境)、学校公派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三种交流学习形式。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交流学习是指学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中外政府互换奖学金、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奖学金等多种经费资助的出国(境)交流学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出国(境)交流学习。

(二)学校公派出国(境)交流学习是指学生参加学校组织、选派或批准的各类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校际交流项目(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联合培养、交换生项目等)、国际学术会议及竞赛、科研合作、实习实践、短期交流访问以及学院国际交流项目等。

(三)学生因私出国(境)交流学习是指学生自主联系、自费出国(境)交流学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境)从时间上分为短期和长期。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为短期出国(境)、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为长期出国(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对外合作交流处会同学院、书院、学部及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计划财务处、教学运行保障部等共同做好学生出国(境)选派、离返校手续办理、行前教育、教学安排、学籍管理、学分互认、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对接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以及国际合作院校,接收、发布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相关信息及对外协调等工作,指导督促学生办理出国(境)和离返校相关手续。

第七条 学院负责指导学生在国(境)外高校选课,审核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开展科研合作学生的参会论文、学科竞赛作品等。

第八条 书院按照相关项目具体要求,负责审查本单位申请学生资格,组织遴选学生,公示学生信息,办理学生校内请假、审批、返校报到或复学等手续,组织学生参加安全留学行前培训,做好学生在出国(境)期间及回国返校后的教育管理。

第九条 本科生院负责出国(境)本科生学籍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院会同学部负责出国(境)研究生学分转换、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出国(境)学生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等。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核实审批出国(境)学生校内学费、培养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教学运行保障部会同学部负责出国(境)本科生学分转换、复学选课等。

第三章 选派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外语应用能力较强,符合交流学校的学习要求。

(四)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五)符合特定项目及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六)具备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心理适应能力,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公派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选派程序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自愿报名、择优推荐、学校审定、统一派出等流程组织选派。

(一)信息发布。对外合作交流处发布各类项目的交流计划及选派名额;各学院、学部、书院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二)选拔推荐。各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交流项目的性质和目的,审查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要求选拔推荐人选。

(三)人员确定。学校审核选拔推荐人选或组织面试后拟定 派出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组织派出学生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四)派出准备。

1.学生在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前,应在学校网站信息门户在线填写《宁夏大学学生出国(境)备案表》,由所在书院、研究生院或教学运行保障部、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批。

2.学生到本科生院、教学运行保障部或研究生院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3.学生及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与书院签订《宁夏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附件),明确学校、学生及学生家长的责任与义务。

4.对外合作交流处会同书院组织学生开展出国(境)行前教育。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六条 派出学生到达国(境)外交流学习驻地后,应及时将本人在国(境)外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报告所在学院、书院及对外合作交流处,并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十七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相关学院、书院需安排教师(本科生为班主任或辅导员、研究生为导师)负责学生在国(境)外的学习教育和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应认真学习,定期向所在学院、书院报告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就读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形象的事;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结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后应按期返校,及时到所在学院、书院及对外合作交流处报到,同时与学院、书院、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教学运行保障部等部门联系完成学籍异动、学分认定等。所在学院、书院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等,安排已结束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汇报在外交流学习见闻体会,扩大交流项目影响力。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具有参加学校评优、评先、推免研究生等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其他学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地区)居留。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任务申请返校学习的,经学校同意后,可回原专业学习,国(境)外取得的学习成绩应予以认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如条件允许可参加宁夏大学组织的课程选修和考试,期末考试成绩可作为总评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结束国(境)外交流学习后,须立即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修读本专业后续课程。

第二十五条 课程修读

(一)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课程应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相符或者相近。

(二)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参加的文化交流、实习等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社会实践、毕业实习(见习)等学分。

(三)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分认定

(一)学校认定的外方课程不含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程、军事理论课程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学校认定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必修和选修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等。

(二)在国(境)外按项目要求完成每学期学习内容,视为完成学校本学期教学任务,不再补修本学期的校内课程。

(三)在国(境)外未修够学分,返校后可通过补考或重修学校课程获取学分。

第二十七条 成绩认定

(一)学生结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后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应由交流学习学校寄至我校。

(二)国(境)外交流学习学校成绩记载方式与学校相同的,直接予以认定记载。

(三)国(境)外交流学习学校成绩记载方式与学校不同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换算后记载。

第二十八条 本科生申请推免研究生资格时,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修读课程的成绩及取得的学分原则上不计入推免成绩核算。

第六章 经费资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及相关费用按选拔通知或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需缴纳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资金由对外合作交流处统一管理,资助金额、派出名额、选拔方式等按相关通知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院、导师等以多种途径资助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具体实施方案与资助额度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校学生享受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原则上每人不超过两次。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获得学校派出资格后至正式派出前,均视为考察阶段。在此期间,如发现拟派出学生有任何不良表现和行为,或者其派出前成绩未达到要求的,经对外合作交流处与学生所在学院、书院、学部共同审核后,取消其派出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获得学校派出资格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放弃。无故放弃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原《宁夏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校发〔2017〕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夏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书》

宁夏大学办公室 2025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