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大学体育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宁大校发〔2025〕143号)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8日 17: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规范大学体育课程俱乐部制教学考核管理,提升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运动技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教体艺〔2014〕5号)《宁夏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宁大校发〔2023〕210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进行的、面向宁夏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的大学体育课程考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大学体育课程考核是在教学运行保障部组织和协调下,由人文与民族学部全面负责相关考务工作,体育学院负责制定大学体育课程考试方案,并组织技能考试、监考、巡考、成绩评定、成绩登记、结果分析和总结等工作。各书院组织学生考试动员会,参与监考、巡考工作,并负责违纪学生的处理。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成绩确定

第四条 大学体育课程考核由过程性考核和结果性考核组成。其中,过程性考核占总成绩的40%,结果性考核占总成绩的60%。过程性考核由各俱乐部教师团队负责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体育理论、校园阳光长跑和专项运动技能等(附件1)。结果性考核主要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为主要依据(附件2)。

第五条 因残疾、重大疾病等原因选修体育保健课程的学生,其考核成绩依据体育保健课程考核办法评定,最高分不超过75分。

第四章 考试资格、缓考与免修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体育课程考试:

(一)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

(二)无故缺课累计3次及以上;

(三)因病、因事缺课累计超过课程规定教学学时1/3;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无法按时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

(一)因身体原因(如突发急诊或因病住院),需提供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历、病假(住院)证明(课程考试时间应包含在病休时间内)。学生本人突发严重心理疾病或有严重行为异常,需提供医院精神病科病历证明或距考试日期1个月以内的心理咨询机构咨询记录;

(二)参加学校组织或批准的出访、竞赛、学术会议、展演等公务性事假,需提供组织单位开具的事假证明;

(三)缓考申请流程执行最新《宁夏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因残疾或重大疾病无法参与正常体育活动者,可申请参加体育保健俱乐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大学体育过程化考核内容、方法与标准

2.《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大学生)评分标准

宁夏大学办公室 2025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