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1998年9月制定,2016年5月第6次修订)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4日 10:41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强化教学中心地位,明确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确保教学目标的实现,切实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修订本规程。

第一章 教学组织

第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组织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指导学科专业建设、教材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制定教学质量标准,评审各类教学项目、教学奖项,审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综合改革方案等。

第二条 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统一规划,协调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运行、实践教学、教学研究与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质量管理、教学规章制度建设、教学基本信息建设等教学工作。

第三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和管理工作。系或教研室是基层教学研究组织,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研讨、课程建设,提高教学研究水平。

第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落实教学计划、安排教学任务、管理学生成绩与教学档案、核算教学工作量等。

第二章 教学指导文件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主要依据。要在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指导思想下,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与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与学时安排要有利于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协调地发展,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确各类课程的比例与要求,恰当分配各类、各门课程的课时和学分,合理安排课程的先后顺序,注意课程之间的衔接与配合,保证课程体系设置的科学性、系统性。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按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一个周期制订与执行。制订的程序是:先由教务处提出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和具体要求,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再由各学院提出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保持其严肃性。在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小范围调整,但必须认真履行报批手续,由学院提出,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时数不得随意增减,特殊情况需占用学时,学院尽量安排补课。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对承担的教学任务,不得随意处置或变更,如确需调整,必须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执行。

第八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学科内容及其体系和教学计划的要求编写的指导性文件。它既是教师从事教学的依据,也是对学生考核的依据。学院要结合教学新情况,组织教师修订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并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九条 教学大纲除规定教学内容外,还应说明本课程教学的目的、任务、重点、难点、讲授、讨论、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环节教学时数的分配,学生课外阅读书目以及教学手段等内容。制订教学大纲应遵循以下原则:

1.确定课程教学的目的、任务以及教学内容,要以本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作用为依据。

2.把握科学性、系统性、适用性,注意与相关课程之间的联系,避免重复与脱节。

3.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既要阐明基本理论知识,又要反映最新学术成果。

4.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三章 师德修养

第十条 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任务,教师要加强自身品格和职业道德修养,立德树人,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在政治方向、文化素养、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做学生的榜样。

第十一条 教师的基本要求:

1.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国、爱校、爱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2.注重教师的个人修养,自尊自律,举止文明,清廉从教,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3.教师以人才培养为己任,甘于奉献,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4.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承担并认真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保质保量地做好备课、讲授、实验实习指导、毕业论文指导、作业布置与批改、辅导答疑以及学生成绩考核等环节的工作。

5.努力钻研教育理论,树立先进教育理念,掌握教育规律,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引进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育人艺术。

第四章 开课条件

第十二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所开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作用和相关要求,熟悉本课程教学大纲。

2.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内容,并至少写出一学期教学内容的1/2以上的讲稿;开设新实验课的教师,应对所有实验全部预做一次,详细记录实验数据,并做分析处理。

3.经系或教研室主任组织评议,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方可开设。

第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未从事过学校教学工作的教师,可通过跟随主讲教师听课、担任辅导等方式,经过一学期以上培养,本人申请开课,经系(教研室)和学院按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审查,作为课程组梯队成员,在确认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安排讲授部分章节或担任全部内容的教学任务。

新开实验课的教师,应熟悉基本仪器设备的性能,掌握操作规程,具有一定的实验能力,经系或教研室和学院考查认可后方可承担实验课教学任务。

所有进校的非师范专业的新教师,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岗前培训,成绩合格者方可承担授课任务。当年进校的新教师,因工作需要而确需安排讲授任务的,由所在学院负责进行岗前集中培训,使其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与要求,并指定有经验的老教师进行指导,以缩短工作的适应期。

第十四条 因工作不认真或教学质量低而暂停开课的教师,在重新开课时,须再次审核认定开课资格。

第十五条 单独开班的课程,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

第十六条 根据教学需要需聘请外校教师或校外人员来校任课的,相关学院需严格把关,并在学期开学前报教务处备案。外聘教师在聘任期间,应遵守我校教学管理制度,服从学校或学院的教学活动安排。

第五章 教材

第十七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学院要高度重视对教材的选择,严格把好教材的使用。

第十八条 教材包括全国统编或部分院校编写的教科书、音像资料、多媒体软件以及本校教师编写的教科书、讲义、实验指导书、习题集、案例、教学参考资料、电子课件等。理论课应主要选用统编教材与推荐教材,系或教研室负责选用教材并报学院批准。平行教学班的相同课程的教材要统一。在使用过程中无特殊原因,教师不得擅自更换教材。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编写能反映教学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具有本校特色和风格的教材(包括案例、教学参考书、实验指导书等)。公开出版这些教材前,一般应先编写讲义,并至少经过一轮教学实践。

第六章 备课与讲授

第二十条 备课是讲课的前提,任课教师应做到:

1.每学期末根据学院确定的教学任务,教师应提前备课。了解先修课的教学情况以及后续课的安排,及时向系或教研室主任反映发现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避免脱节或重复。

2.了解学生学习基础,根据本课程教学内容及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选择教学方法。原则上应按中等程度学生的水平安排教学内容。

3.任课教师要严谨治学,在备课上下功夫。依照教学大纲认真钻研教材,充分阅读参考资料与文献,尽量吸收最新信息;根据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教案;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4.精心设计有利于学生融会贯通知识、提高能力的练习题与思考题。

5.根据教学需要,准备好相应的辅助教学器具。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讲稿和教案。教案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课程的具体内容提要;重点、难点及其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课程的内容特点所应采取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的配合使用;学生作业;必要的教学效果检测方法和要求。新任课教师的教案要通过系或教研室主任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 要充分发挥教研室和教学团队的职能,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要组织教师集体备课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原则上,同一课程授课教师人数达2人及其以上者应建立集体备课组。平行班同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要统一要求,教学进度应适度统一。

第二十三条 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做自我介绍。教师除了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应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以及实验等内容。任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重要问题课后要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教务部门反映。

第二十四条 教师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清晰,概念准确,条理清楚,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注意语言表达的生动性;着重讲思路、讲概念的引入,阐明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其相互联系,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化解疑点;引导学生科学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二十五条 教师授课要使用普通话,书写板书要使用规范汉字,开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研究,力求课堂讲授方法适当。鼓励采用多种教学手段、教学形式,如翻转课堂、微课等,促进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第七章 课堂讨论

第二十六条 课堂讨论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讨论进行学习的教学形式。课堂讨论目的是巩固加深学生所学内容,启发、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意识,培养创新能力,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第二十七条 课堂讨论选题要根据教学内容和要求,选择具有思辩性、综合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题目,要体现课程的重点和难点、核心内容及内在联系。

第二十八条 教师在讨论前拟定讨论题并布置给学生,要周密设计讨论的内容、要求、步骤、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指导学生按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及相关文献,撰写讨论发言提纲。

第二十九条 讨论要在教师指导下采用多种形式有组织地进行,围绕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启发学生积极思考,踊跃发言,鼓励学生发表不同见解。

第三十条 讨论结束后教师要抓住讨论过程中的主要问题、争论的焦点,认真做好总结。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根据每个学生的发言情况、掌握运用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评定成绩,记入学生平时成绩。

第八章 辅导答疑

第三十二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全面掌握,了解学生的学习效果,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

第三十三条 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辅导为主,存在共同性的问题,应进行集体辅导。可利用多种形式的现代通信工具及学校教学信息化综合平台等进行辅导。在辅导答疑时,要重视因材施教,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

第三十四条 教师要根据课程的性质及学生学习的实际,确定辅导答疑时间。对本专业主要课程,每周至少安排1次辅导答疑。教师辅导答疑的情况要做记载,学院要进行检查。

第九章 作业布置与批改

第三十五条 课外作业不仅是学生巩固深化知识及培养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必要途径,也是教师检查教学效果的主要手段。学院应结合专业与课程特点,对作业量与次数做出明确规定。作业量既要促使学生勤学多练,又要防止负担过重。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按时批阅学生作业,对学生作业一般应全收全批,作业量大的课程,可适当减少批改量(由学院做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少于1/2。

第三十七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指出作业中的优点与错误,并在课堂上适当进行讲评。对作业本、绘图纸、报告纸要有统一规格和要求。对不合要求的作业,要退回令其重做,不正确的应要求学生改正。发现抄袭作业的学生,要对其错误行为给予批评,本次作业成绩记为“不及格”。

第三十八条 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教师应做好学生每一次作业成绩的记载。作业成绩所占平时成绩比例由学院自定。

第三十九条 学院要在每学期期中、期末对教师布置与批改作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教师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学校相关部门将不定时抽查作业布置与批改情况,抽查结果通报全校。

第十章 实验教学

第四十条 实验课(含上机实验)是学生掌握基本实验技能、实验方法和手段,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巩固和验证所学理论知识以及开展初步研究的重要课型。任课教师要严格按实验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四十一条 每门实验课都要编写实验教学指大纲。任课教师在课前要亲自预做实验,记录、分析有关数据;检查实验的准备情况;检查实验仪器设备、药品、试剂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保证学生实验安全、顺利进行。

第四十二条 指导实验要严格要求、严格检查。对没有预习实验内容的学生,不准其做实验。在实验过程中,教师必须在场指导,要审核学生的实验数据,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未独立设课的实验,实验报告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所占比例由学院自定);独立设课的实验,要单独记录该门实验课考核成绩。

第四十三条 实验教学要开出实验教学指导书规定的全部实验。仪器设备条件允许、实验要求许可的实验要求一人一组,且一般不得超过两人一组。除验证性实验外,应开出设计性、综合性的实验项目。学院要逐步开放实验室,为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创造条件。

第十一章 课程设计

第四十四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本课程及相关课程的理论知识和技术要求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环节。系或教研室要做好课程设计的各项组织工作。

第四十五条 课程设计选题要根据课程性质和学生的具体情况,选择的设计内容或题目要具有典型性。设计要制定任务书,并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

第四十六条 对课程设计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考核。未独立设课的课程设计,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所占比例由学院自定);独立设课的课程设计,要单独记录该门课程设计的考核成绩。工科学生课程设计必须做到图纸符合规范,计算准确,文字、格式规范,字迹工整。

第十二章 实习与社会实践

第四十七条 实习和社会实践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各专业都要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学分。

第四十八条 师范专业的教育实习,一般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各学院应按照教务处有关文件及《教育实习工作条例》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教育实习以外的教学实习,其实习方案,由学院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的要求制定,并报教务处备案,相关工作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学院要组织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有关文件(或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在实习中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及时进行检查和释疑,同时要关心学生的身体和生活情况。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要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并做好实习队(组)的总结工作,实习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汇报。

第五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尤其是文科的社会调查),其内容要尽可能与专业学习相结合。活动方案要精心设计、周密安排、注重实效,并报教务处备案。学院要组织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对学生完成的调查报告、作业或论文做出评价。

第五十一条 安排实习与社会实践活动,要贯彻“就地就近”的原则。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实习,要评定成绩。人才培养方案中独立设置的实习实践课程,应单独记载成绩;在课程里设置的实习实践环节,其成绩应按一定的比例记入课程总成绩。

第五十二条 指导学生实习与社会实践活动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拒绝。学院要将教师参加实习与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及工作量作为对教师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三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最重要的综合性训练环节,是检验专业培养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手段。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培养学生综合地、创造性地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是对学生全面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

第五十四条 教学副院长负责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全过程。组织检查、考核,研究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要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应从了解本专业的专业特点、培养目标和学术状况入手,与指导教师科研项目和实践中需解决的问题相结合。题目不宜过大,在注重个体差异的基础上,力求难易适度。选题须经系或教研室认真讨论的基础上确定。

第五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每位指导教师所指导人数一般不超过8人,且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不能雷同。特殊情况应由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导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指导教师在开展工作前,应制定出详细的计划,明确每个阶段的指导内容和要求。在指导过程中,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严于律己,言传身教,确保足够的指导时间。

第五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以答辩的方式进行考核。各学院视专业特点及学生的数量组成若干答辩组。答辩时既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也要考察学生掌握与毕业论文(设计)密切相关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的设计及计算方法、实验方法、测试方法的情况以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十八条 对有抄袭行为的学生,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记“不及格”处理。对因把关不严,致使有抄袭现象的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的情况,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追究相关学院和指导教师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优秀率一般不超过15%,各专业应推荐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在学院进行交流。

第十四章 成绩考核与管理

第六十条 考试的目的是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督促学生经常地、全面地、系统地复习与巩固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检查教学和学习效果。

第六十一条 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目标要求,鼓励采用多样化的考试方式,真实检验学生的学习能力、分析能力和综合应用能力。在加强平时考核的同时,课程结业考试除采取闭卷、开卷外,鼓励采用口试、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项目设计、案例分析、实验操作、作品展示、专题研讨、团队作业等多种考核形式,或以上考试方式的部分组合。

第六十二条 试题是课程教学要求的反映,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的基本内容认真命题。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的难易程度和数量要适度,覆盖面要宽(文科课程的试题,要涉及指定参考书的内容)。一般应掌握如下比例:60%的试题属于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方面的内容;30%的试题属于考核灵活运用本课程知识的能力,具有一定的难度;10%的试题应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用以考查优秀学生的学习程度。考试命题要科学、规范。基础学科要逐步建立试题库。

第六十三条 通过建立试题(卷)库、课程组组卷、校外命题等方式,积极推行教考分离,对于暂不能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应准备同一水平的两套试题(A、B卷),考前由学院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考试用卷。学校每学期从所开课程中抽取5%-10%的课程,聘请校内外专家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进行试卷命题。

第六十四条 主考、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准时发放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生有作弊迹象要立即制止。作弊学生应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结束后立即报告学院,由学校相关部门及学院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试卷收齐后应当清点,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于当天送交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由教学科研办公室工作人员及时汇总并存档。

第六十五条 所有闭卷考试试卷均要求在指定的阅卷场所集中批阅,不得带出阅卷场所。凡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或相同教学大纲的课程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讲授的,实行流水阅卷,集中统计成绩。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阅卷并评定成绩,力求评分客观、公正。

第六十六条 课程总成绩应包括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过程性考核成绩:基础课应占总成绩的40%,应用型、技能型课程应占总成绩的50%。学院应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内容,合理设计课程过程性考核量化体系,应从考勤、课堂提问、学习态度、作业、课堂讨论、实验操作、小论文、小测验等多层次考虑,引导学生重视学习过程,养成自主学习、探究式学习的习惯。

第六十七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并用经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学生只有参加课程的成绩考核并取得“及格”以上的成绩,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由任课教师按时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处教学管理平台。

第六十八条 课程考核试卷、评分标准、各类成绩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应存档。凡对成绩管理不严格或有违反纪律私改成绩者,学校将按照《宁夏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十五章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第六十九条 课堂教学是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是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通过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析、诊断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教学活动反馈信息,引导教师不断改进课堂教学,确保教学目标的实现。

第七十条 课堂教学评价主体一般包括学生评价、教学督导评价、同行评价和教学管理人员评价。学生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学生上网评价当前学期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教学督导评价包括学校督导和学院督导随机到课堂听课评价,教学督导对所开设课程至少听课1次以上。同行评价由系或教研室每次至少安排两名专业教师随机到课堂听课并做出评价。教学管理人员评价是对教师的教学规范进行评价,主要是对教学纪律、作业批改、试卷批阅、成绩录入、提交相关存档材料质量和报送时间等做出评价。

第十六章 教学检查

第七十一条 教学检查是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进行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学校的常规工作。教学检查包括平时检查和定期检查两种方式。平时检查是指系或教研室、学院和领导通过不定期听课,随机抽查学生作业,个别询问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学生对教师教学工作的意见等方式开展的教学检查活动。定期检查是指学期初、期中、期末进行的集中检查。

第七十二条 教学检查内容包括:学期初主要查看教师教学的准备情况,包括教材的准备、教学进度计划的填报、备课情况、教学内容与方法改革的打算、教师按期到岗情况等;学期中主要检查教学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包括教学内容、进度、效果及执行教学规程的情况,通过组织听课,组织公开教学,交流教学经验与改革做法,召开学生座谈会征询意见等方式进行,也可同时组织期中测验,予以辅助;学期末教学检查主要通过总结教学工作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多方位的听课制度。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学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学校、学院聘请有丰富教学经验与较高教学水平的教师组成两级教学督导队伍,通过听课、检查教学纪律等形式,了解教师课堂教学的情况。听课人都应填写《宁夏大学课堂教学评价表》,由学院存档。

第七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教学检查既可采用全面检查的形式,也可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每次全校性的教学检查后要进行总结、反馈。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将检查情况整理成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成绩与经验、问题与不足、改进措施等方面),报分管校长,并及时向学院反馈。学院组织的教学检查也要进行总结,并及时向系或教研室和教师反馈。

第十七章 教学研究

第七十五条 教学研究是针对教学工作领域的科学研究活动,其内容主要是:教学思想观念的研究、教学方案的研究、学科专业体系的研究、教学目的及任务的研究、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的探索与研究、教材体系与教材内容的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国内外教学现状的比较研究、教学管理研究等。教学研究成果是教师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校、院两级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相应的教学研究成果推广或经验交流会。

第七十七条 要充分发挥教研室职能,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检查与评价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八章 教学档案

第七十八条 教学档案是在教学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按一定归档制度集中保管起来的文字材料、图表、录音、录像实物等教学文件材料。各学院教学档案需集中统一管理,由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教学档案,教学工作与教学档案建档要同步,确保其完整、真实、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七十九条 学院教学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综合类

1.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指导性文件;

2.专业和课程设置等方面的批示、规定、办法等;

3.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实验教学指导书、教学实习大纲;

4.学校规划、实施计划、有关教学会议记录、调研报告、简报等;

5.学校制定的各种教学制度、办法、规定、条例以及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

(二)教师业务类

1.教学日历、教学进度计划;

2.教师自编、主编、参编教材、教学指导书、习题集以及使用教材目录;

3.教师教学的典型教案、教模、标本、幻灯片、录音带、录像带、 电子课件等;

4.教师各类教学获奖材料及证书。

(三)教学运行管理类

1.教师教学任务安排、课程表;

2.教师津贴核发汇总表;

3.学生学籍管理材料;

4.教学检查、评估、总结及院领导、教学同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听课记录表;

5.实验实习总结、实习结果鉴定材料、有代表性的实习报告等;

6.毕业资格审核材料、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

7.学院教学工作总结、有关教学工作的统计数据资料。

(四)试卷及成绩管理类

1.试卷:AB试卷、试卷审核表、AB试卷评分标准、学生期末考试试卷、补考(重修)考试试卷、试卷分析;

2.成绩:总成绩登记表(按教学班在教务平台上打印)、平时成绩来源表、各类成绩登记表、成绩修改审批表;

3.考试安排表、考场记录表、学生违纪证明材料。

(五)毕业论文(设计)类

1.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划材料;

2.论文选题汇总、指导教师及学生名单、任务书、开题报告、指导情况、评价表、中期检查、组织论文答辩等材料;

3.毕业论文(设计)原件;

4.优秀论文材料。

(六)教学研究类

1.各类教学评估材料;

2.国家级、区级、校级各类课程建设材料;

3.各类国家级、区级、校级各类立项材料;

4.重点专业建设论证、申报、评审材料;

5.获校级以上的教学奖励的申报材料及获奖材料;

6.教师的教学研究论文、科研成果等。

第八十条 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遵循教学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按照归档范围定向定内容进行收集,所收集的教学文件材料按综合类、管理类、业务类、研究类分别归类存档;并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整理工作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基础,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十一条 学院要认真做好教学档案管理工作,不得散失。各类档案保存时间:各类成绩登记表、论文原件、学生违纪材料、有价值的教学档案应永久保存。各类试卷保存至学生毕业2年后。其他材料原则上保存10年。学校定期与不定期对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检查与评估,并以此作为考核各学院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八十二条 教师必须自觉服从学院或系(教研室)的教学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各个教学环节。教师要遵守以下教学纪律:

1.严守政治纪律,不得在课堂上散布违背政治原则的言论;

2.按时上课下课;

3.不得擅自停课、调课;

4.课堂上不讲与教学内容无关的闲话;

5.教室内禁止吸烟,除特殊情况外,不应坐着讲课;

6.按规定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7.认真组织考试,严格进行监考。考试前不得划定考试范围,不得做暗示性辅导。阅卷不送“人情分”。按时上报考核成绩。

第八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课程表排定的时间、地点上课,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教师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原因需调课的,须经学院同意。因故停课在4学时(含4学时)以下的,由教学副院长批准;超过4学时的,由学校分管校长(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八十四条 学校设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教学优秀奖、青年教师教学优秀奖、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奖及其他奖励。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教学优秀奖、青年教师教学优秀奖、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八十五条 奖励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重。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或奖金。

第八十六条 学校设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激励基金,用于激励课堂教学优秀的教师和对促进课堂教学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学单位。每学期评价一次。

第八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学差错与事故处理制度,凡出现教学差错或事故的教师,学校将根据《宁夏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限定范围的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本规程发布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涉及本规程所述内容的部分,均以本规程为准。

第八十九条 学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及工作需要,在不降低要求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