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借读学生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制定,2017年5月第3次修订)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4日 09:03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借读学生的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我校学生到外校借读

(一)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外校借读的学生可申请到外校借读。

(二)准备在外校借读的学生应是已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学生。

(三)学生借读手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借读申请,并出具拟借读学校同意接收的函。

2.学生所在学院同意,经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批。

3.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4.学生处向接收学校复函。

(四)接收学校视借读学生为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并参加相应班级的一切正常活动。

(五)借读学生的修读计划、学籍管理与相应班级一致。

(六)接收学校在学生毕业前将学生成绩单及学生所在专业的毕业、学位资格要求说明材料邮寄到我校教务处,由我校教务处进行毕业、学位审核。

(七)借读学生的毕业、学位要求是:课程成绩按接收学校要求,其他条件与我校一致。

(八)中途返回我校的借读生,成绩审核分两段进行。

二、外校学生到我校借读

(一)外校学生申请到我校相关专业借读,须持本人申请和所在学校教务处公函到我校学生处办理相关借读手续。

(二)借读学生学籍管理与我校相应班级学生一致。

(三)借读学生每学期必须按时到学院报到注册,并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四)借读学生必须按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教学活动,参加有关课程的期末考试,以及相关的技能测试。

(五)借读学生在毕业前由教务处给学生所在学校出具成绩证明及我校毕业、学位审核相关要求。

(六)中途返回原学校的借读生,我校教务处将学生成绩单邮寄到学生所在学校。

三、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