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教室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8月制定,2015年10月第3次修订)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3日 16:37   

教室是学校的基本教学资源。为规范、有序、高效地利用教室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主要用于我校日常教学以及校内其他相关教学活动。

第二条 教务处教室管理中心负责调度及审核教室的使用。

第三条 学校其他各单位非日常教学活动应提前向教务处教室管理中心提交教室借用申请表。

第四条 临时借用教室均须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室管理中心审批安排。

第五条 临时借用教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1:30。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占用教室,严禁将教室借用后再转借他用。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以举办讲座之名将教室转借他人从事商业活动,严禁在教室内进行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校纪校规及其它非法活动。

第八条 教室使用者需文明使用,爱护公物,保持教室整洁。

第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