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严格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行为,严防危险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77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精神等,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名称,以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环保部等规定的品名为准。
第三条 广大师生应树立法制观念,依法管好、用好危险化学品,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不受污染。
第四条 购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按照“定源、定人、定状态”原则,全过程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切实履行审批、购买、备案、申领、使用、管理、处置等规定。
第五条 学校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使用、保管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科技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校各单位购置、存储、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采购与运输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统一购置,安全运输,登记造册。
第九条 本科教学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购置计划,申请购置单位将请购报告报教务处审批;其他各类科研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购置计划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科技处审批。其中,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置计划经审批同意后,到公安机关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购证”。
第十条 获批危险化学品请购计划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采购过程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到指定的供应单位购买,实行多人购买制,请购单位、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派人参加。采购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购买、运输中要严防丢失、破碎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实行专车运送。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购置后,各使用单位凭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发票和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进行登记。登记完成后,使用单位凭购置发票和审核单到计划财务处报销。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要建立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发放分类明细账,每半年核对一次。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量不宜过大,以存放的安全量来安排购买。
第三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单位集中统一保管,根据危险化学品数量、特性,采取合适的储存与保管方式。各使用单位必须全面落实保管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要做到:
(一)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二)危险化学品要分类存放,防止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三)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重压、碎裂。
(四)受阳光照射容易引爆的化学物品要放在阴凉处。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品,必须有专门的危险化学品房间(库房)和专用的保险柜集中存放和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双人双锁制。存放地要有明显的易燃易爆和剧毒标志,严禁闲人和非管理人员进入。存放地要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具备监控、防盗、防火等功能。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不得与其它氧化、易燃、易爆或者相抵触的化学药品混放。危险化学品之间也要按类存放、保管。
(一)液体、气体等危险化学品要严防泄漏,不得与易燃、易爆、酸性腐蚀剂共存。
(二)固体危险化学品(如氰化物、三氧化二砷等)必须在专用保险柜存放。
(三)属于挥发气体性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要定时开窗通风,并注意温度变化。
第四章 申领与使用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申领。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按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领取和使用。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并备有安全使用说明。使用前要制订实验方案及其应急防范措施,严禁盲目操作。
第二十条 必须贯彻“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申领人(使用人)要对其使用全过程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申领人向管理员领取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按实验用量领取,并填写《宁夏大学危险化学品实验领用单》,写明名称、用途、数量,并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同意。管理员要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账目,记录每次领用的名称、数量、领用时间、领用人。
第二十二条 申领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要对周围的师生和其他人员负责,防止出现意外事故。当天实验结束后,申领人须将剩余的危险化学品交回管理员存放,不得自行处理或者存放。管理员要对交回的实验剩余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进行详细核对,并登记在册。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只限本实验教师在实验室使用,严禁借用、转用和私自转交他人。
第二十四条 特殊危险实验需在室外、野外进行,要经保卫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拿到室外、野外进行。实验时要加强人畜安全防护,保护环境。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教师和实验人员必须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和工具,禁防混用。
第五章 销毁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销毁、处置,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统一销毁,统一处置。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实验结束后,对含有剧毒或易燃易爆的残液、残汁、残物、废水、废渣,要用专用容器分类统一存放,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品名、性质等信息。不得随便倒入下水管道,污染环境和水源,也不得随意掩埋或丢弃。
第二十八条 对危险化学品残液、残汁、残物、废水、废渣等,应通过稀释、中和、回收等方式进行无公害处理。对无法进行无公害处理的残留物质,数量达到实验室安全存放量时交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设置的专用存放点存放,并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统一交由环保部门确认的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六章 安全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实验室、中心)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要悬挂在醒目位置。要备有防火器材和防盗措施。
第三十条 各学院(实验室、中心)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作人员,每学期组织不少于1次的与岗位安全职责相关的学习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掌握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和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未经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进行涉及危化品操作的保管、实验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疏散人员,妥善进行处置,及时报送信息,全力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 遇到火灾、水灾、盗窃、丢失等其他特殊情况,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及时向学院(实验室、中心)主要领导和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实验室管理员要保护好现场所有的痕迹、证据。
第三十三条 保卫处要定期组织教务处、科技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就相关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