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6〕78号)文件精神,深化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成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是国家“本科教学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完善以问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深化以大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构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教育体系,培养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
第二条 大创计划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学习、重在过程”的原则,按照“公开立项、自愿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实行过程管理。学校以过程为导向,建立并逐步完善从实施过程到结果均能得到客观评价的综合评价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大创计划在“宁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宁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委员会聘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负责国家级、自治区级大创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以及项目中期检查、结项验收、优秀项目评审等工作。
学校评审专家的选聘条件如下: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遵守评审程序和规定,认真履行评审职责;
2.熟悉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3.从事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条 大创计划由学院创新创业工作组负责,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大创计划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委员会负责全校大创计划的宏观管理,包括制定政策、协调资源、组织评审、监督实施过程、管理经费、验收成果、实施奖励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校学生的创新创业活动;负责校级项目立项与结题的督查、跟踪以及校级项目经费的划拨;重点负责国家级及区级项目管理。
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大创计划的具体实施与管理,包括组织项目申报、答辩,经费管理,项目管理,过程检查,项目结题,向学校报备校级项目,推荐国家级、区级项目,项目成果汇总收集等工作,全面负责校级项目管理。
第七条 探索创新创业俱乐部制的学生大创项目管理机制。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大创计划分为国家级、区级和校级三个级别,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个类别。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主要成员2至5人)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主要成员2至5人)在导师指导下,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掌握创业基础、创业流程和方法、创业法规和政策等。
创业实践项目是本科生团队(主要成员2至7人)在校内外双导师共同指导下,自主寻求商机、自主整合资源、自主创办企业、自我管理企业,真实体会创业中注册、创建、融资、运营及风险管理等所有过程,掌握创业理论、创业方法和创业法规等。
第九条 大创计划主要面向在校全日制本科二、三年级学生。
第十条 大创计划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立项及结题评审,分校院两级组织实施。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年,国家级、区级项目周期可延长1年,延期项目原则上不增加经费和教师工作量。
第十一条 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学院、跨专业、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每名学生同时只能参与一个项目,项目未结题前不能申报新的项目。跨学院联合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受理立项申请。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设计实施方案。鼓励学生参与导师科研项目并撷取其中子项目作为创新项目课题。
创业实践项目原则上应当经历“创新训练项目推荐→团队建设→创业训练项目→进入创业实践(孵化)项目”的过程。
第十二条 申报、结题采用多媒体答辩方式进行,其中结题展示可用展板、实物、影像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在各学院申报立项的校级项目的基础上,由专家组对学院推荐项目进行终评,主要审查项目前期条件、实施方案、创新点和可行性分析、预期成果以及经费预算等,从中遴选出申报国家级、区级的项目。
第十四条 立项结果最终由委员会审定,并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学校发文公布立项名单,所有立项项目在公示一周内进一步完善《宁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结题时除提交结题报告外,还应提交相应的研究成果,包括研究论文、调查报告、成果实物以及原始资料(软件原代码、调查问卷、实验纪录、检测报告及数据等)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创业项目应提交财务状况报告。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大创计划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1.制定研究计划。项目主持人接到审批立项通知后,应组织项目组成员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独立进行实验,独立撰写研究报告,同时应做好训练、研究过程记录,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2.中期检查。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主持人应提交《宁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实施计划等,学校将组织中期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3.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撰写《宁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验收报告》,并附研究记录等相关材料,提交研究成果、实物等;项目成员不得抄袭、拷贝、移植他人成果,引用参考资料须在论文或报告中注明出处。
4.项目变更。项目一经立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研究内容、参加人员、指导教师等,项目主持人应及时提出,填写《宁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变更申请表》,并履行逐级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负责审阅项目内容,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查学生的研究结果等。
第十八条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题,主持人可向学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逐级审批后可推迟结题,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结题评审优秀且需重点培育的项目,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委员会审批后,继续立项研究,不再重新评审。
第二十条 学校各类教学实验中心、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面向学生开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组织学生进行项目成果的展示交流。
第五章 教师职责与学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熟悉该项目涉及的研究领域,具有项目研究所需的业务水平和相应的科研能力。创业实践项目实行“双导师制”。如聘请其他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也必须有校内导师负责日常管理、协助指导工作。项目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学生填写《宁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和制订训练计划日程,帮助学生制订经费开支计划;
2.指导学生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结题总结报告;
3.帮助学生联系训练场地,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
4.指导学生管理项目经费,帮助学生办理项目的预算、结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与项目的学生应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且对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有浓厚的兴趣,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强,具备从事创新创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学生是项目的主体。项目指导教师由学生聘请,但指导教师只起辅导作用,参与项目的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一定要自主选题设计、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总结报告;
2.项目选题难度要适中。项目要求选题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生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对整体计划进行经济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
3.参与项目的学生要合理使用项目经费,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4.参与项目的学生要处理好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与创新创业项目训练的关系。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大创计划专项资金。经费由教育厅拨付的专项经费和学校划拨经费配套组成,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管理。
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划拨经费。国家级、区级项目经费由创新创业学院统一管理;校级项目经费按各学院实际执行情况划拨到各学院帐户,实行专项管理,由学院工作组组长负责。
经费划拨基数一般按照文、理、工分类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费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变更用途;
2.经费列支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论文版面费(学生为一作),实验材料费,耗材费,测试费,简单仪器费,设计费,打印复印费,调研、走访的交通住宿费等,支出额度不能超过项目资助额度。
第二十六条 立项至中期检查期间,可核报项目经费的60%,结题验收合格后,核报剩余经费。
第七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及参加者,颁发结题证书,并认定相应学分。
第二十八条 对结题项目进行评优表彰。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指导教师给予一定工作量津贴,项目结题验收后一次性核定;对不同获奖项目的指导教师进行分组表彰奖励;选派部分优秀指导教师参加相关创新创业培训;将教师指导大创计划业绩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项目研究成果属于宁夏大学所有,发表论著或申报其他成果时须标注“宁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区/校级)项目资助”。
第三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不认真执行项目者,一经查实即终止项目资助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