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明德教师奖”评选实施细则(2011年12月制定,2018年3月第2次修订)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2日 16:43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促进中西部地区及基层教师队伍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教师,进一步提高我国教师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队伍素质,造福中国教育事业,香港知名慈善家钟瀚德先生通过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和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在中国部分高校捐赠设立“明德奖”。为切实做好我校“明德教师奖”的评审工作,根据明德奖管委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明德教师奖”每两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当年的3月份。

第二条 “明德教师奖”每次3个名额,每个名额奖励人民币5万元整、金质奖章一枚。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宁夏大学“明德奖”评审领导小组,由监察处、团委、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学科评审委员若干人组成,具体负责宁夏大学“明德教师奖”的评审和颁奖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宁夏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负责组织我校“明德奖”的申报、评审、宣传以及与“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系等事务。

第五条 “明德教师奖”评审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 奖励对象

明德教师奖旨在提倡崇教之风,奖励具有精湛的教学业务能力和良好道德素养的在校教师,鼓励他们为培养优秀的后备教师,为教育兴邦事业做出积极贡献。奖励对象为德教双馨的从事师范教育的在校教师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师德高尚,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师德和敬业精神;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深受学生和同行好评。

二、坚持工作在教学第一线,在我校从事本科教学工作年限不低于3年,近三年连续承担本校本科师范生教学任务,每学年完成教师教育课程类实际课堂教学64课时以上,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效果好。三年内学生评教不低于90分、学校教学督导评议为90分。主讲课程在校内得到普遍公认。

三、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基础建设,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教学模式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教学资源,有效调动学生课堂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近两年还须满足以下条件2项:

1.主持立项区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1项;

2.获区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前5,一等奖前4,二等奖前3);

3.出版教材1部(主编);

4.在核心期刊物上发表教改论文1篇(第一作者);

5.指导教师教育类学生参加区级以上竞赛获三等奖以上;

6.指导教师教育类学生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项目立项。

四、学术造诣高,在同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知名度,能够将学科前沿知识和科研成果融入教学实践中。

第四章 评选方法及评选程序

第八条 评选方法

一、“明德教师奖”每两学年评选一次,由教务处组织评选。

二、参评的教师以及相关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明德教师奖评审表》中的各项内容。《明德教师奖评审表》中“主要事迹”一栏应具体生动、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地介绍候选教师的业绩。教师的事迹应用具体的事例介绍其在教学内容的更新、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培养和考核学生的能力和素质方面的突出成绩。以弄虚作假等不道德手段获得奖励者,一经查实,将撤销奖励。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评选工作分为教师本人申请、学生推选、学院初评、学院推荐、学校评审、学校公示等程序。

二、学校发布评选通知,各学院向教师宣传“明德教师奖”的评审办法,申请人填写《明德教师奖评审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学院。学院组织修过该申请教师所讲授课程的本科学生对申请人进行投票推荐,得票率须在2/3以上。

三、各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评选,确定推荐人选,公示后提交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学院推荐人进行审核,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评审推荐工作,将评审推荐结果报学校“明德奖”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校“明德奖”评审领导小组将确定的3名候选人在校园内相关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校“明德奖”评审领导小组于4月1日前,向“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教师名单和申报材料(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经“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审查后,在“明德奖”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名单。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明德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4月底之前将“明德奖”评选活动的总结、上一年度获奖教师情况的报告(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以及教师领取奖金签字表复印件提交“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校“明德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放明德教师奖奖金,定期向“明德奖”管理委员会汇报受奖励教师情况,并接受捐赠人和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明德奖”管理委员会于每年5月通过“明德奖”网站公布当年“明德教师奖”的获奖名单。“明德奖”获奖名单公布后,学校举行颁奖仪式,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