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牢固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深化人才培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美誉度,增强专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度、对人才需求的契合度,不断加强专业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学科和优势专业的引领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预警动态调整要坚持“科学规划、定位明晰、稳基扶优、突出特色、面向需求”的总体思路,主动适应国家和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需求,顺应高等教育改革趋势,强化专业办学基本状态数据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导向作用,优化专业结构布局,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学校积极探索构建符合实际的专业预警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开展一次专业预警动态调整工作,下半年发布预警及调整结果。由本科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标准化原则。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为导向,新增设专业要具有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具备师资条件、教学资源、实验实习条件等,树立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教育理念,深化教学创新改革,积极探索专业建设标准化路径。
第四条 坚持服务需求原则。坚持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瞄准科技前沿和关键领域,加强应用型专业与行业产业、区域发展的对接联动,鼓励申请和建设符合“新工科”“新农科”“新文科”发展需要,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交叉融合专业。
第五条 坚持强基扶优原则。根据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需要,保持基础学科专业的稳定性,积极发挥基础学科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中的强基固本作用,稳定办学规模。布局战略性新兴专业,优先设置并重点发展有利于形成优势和特色的学科专业群,发挥专业在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团队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中对学科发展的贡献度,提升专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 坚持学科专业一体化建设原则。以优势学科牵引特色专业建设,以特色专业建设促进学科发展。优先设置和发展对优势学科有支撑作用的专业,形成开放共享和协同共生的学科专业建设局面,构建良性互动的学科专业生态体系,实现学科专业一体化协同发展。
第三章 调整目标
第七条 建立健全专业增设、优化、退出预警动态调整机制。坚持主动调整和强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学院主动淘汰不适应社会需求、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的专业。学校综合评估各专业办学基本状态和质量水平,对于生源质量不理想、就业前景差、市场需求不高、师资力量不充足的专业,做出预警和动态调整。
第八条 通过专业预警动态调整,提升我校专业内涵建设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增强专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突显专业对人才需求的契合度,全面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到“十四五”末,学校本科招生专业数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内,逐渐形成结构优化、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四章 调整措施
第九条 新设专业。根据需要新设置专业,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契合学校“双一流”和“部区合建”建设任务,适应服务国家战略、自治区重大产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依托国家“双万计划”“四新”建设、“六卓越一拔尖”2.0 计划,打破学科专业壁垒,鼓励新建学院增设已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战略性紧缺、民生急需和交叉融合的新兴专业;
(四)原则上实行“退一进一”,专业数超过5个以上的学院,原则上不得申请新专业;
(五)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六)有学科专业依托,具有一定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七)有明确的专业发展规划、发展思路和培养目标;
(八)有科学、规范的人才培养方案和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九)具备完成人才培养所需的师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实验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第十条 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学校建立专业预警动态调整优化机制,对于不能适应社会需求,生源质量不理想、就业前景差、市场需求不高的专业,学校将依据相关指标达成情况采取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等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专业综合预警评价指标体系。依据专业办学基本状态数据建立综合预警评价指标体系:
(一)调剂或征集志愿录取率;
(二)毕业生去向落实率(8月31日前数据);
(三)升学率;
(四)专任教师生师比高于18:1的专业;
(五)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比例;
(六)外聘教师占专业教师比。
第十二条 根据综合预警评价指标体系,分别按不同权重对各项指标进行赋分计算后确定本专业得分,并将其按降序排列确定各专业最终排名。
第十三条 对于排名后30%的专业,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实行校内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专业综合预警评价指标阈值:
(一)当年调剂或征集志愿录取率大于50%的专业;
(二)当年毕业生去向落实率低于85%且排名后30%的专业(8月31日前数据);
(三)当年升学率低于20%且排名后30%的专业;
(四)专任教师生师比高于18:1的专业;
(五)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比例高于30%的专业;
(六)外聘教师占专业教师比大于10%专业。
第十五条 专业预警。对同时出现2项以上指标的专业,实行专业预警处置:
(一)对同时出现2项(含2项)预警指标的专业,减少下一年招生名额的10%;
(二)对同时出现3项(含3项)预警指标的专业,减少下一年招生名额的20%;
(三)对被预警的专业,其所在学院应组织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任务,整改期为一年;
(四)对被预警的专业每年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隔年招生。同时出现4项以上预警指标的专业;或被预警后第二年整改仍不合格的专业;或被教育部门亮黄牌警告的专业(毕业生去向落实率低于50%),实行隔年招生处理:
(一)对隔年招生专业,其所在学院应组织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任务。
(二)对招生名额大于40人的,隔年招生时减少招生名额的20%。
第十七条 暂停招生。隔年招生专业在下一次专业预警中,仍在预警范围内的;或被教育部门亮红牌警告的(毕业生去向落实率低于30%),实行暂停招生处理:
(一)对暂停招生的专业,其所在学院应组织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重点强化专业建设,落实整改措施,提出专业规划,明确专业发展方向;
(二)对专业停招4年内整改合格的,其所在学院向本科生院提出恢复招生申请,经专家评估合格,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恢复招生。
第十八条 撤销专业。对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按程序撤销专业:
(一)暂停招生专业4年内整改不合格;
(二)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专业撤销申请;
(三)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第十九条 被撤销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暂停该专业教学基本建设投入;
(二)暂停该专业新教师的引进;
(三)暂停申报与该专业建设相关的教学研究项目;
(四)被撤销的专业所在学院应做好专业撤销后在校学生后续培养工作,并做好相关教师的分流与转岗。
第二十条 因学院(专业)整合、重组,学校将根据本学院各专业分布及招生情况,适当调整其招生名额;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市场急需的暂停招生专业,学校通过研判,可按相关程序恢复招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新设、撤销专业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宁夏大学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