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规定(宁大校发〔2022〕160 号)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2日 15:51   


为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提高我校本科学生的社会竞争力,鼓励部分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长调整专业学习方向。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本科生院统筹,各学院负责。

二、申请转专业的范围与程序

(一)转专业的范围和条件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经过一年的基础课程学习,各方面表现良好,符合接收专业对申请转入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道德、知识能力、身心素质等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2.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方向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3.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完成学业,尚能在其他专业完成学业的;

4.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

学生在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转专业后降级学习,但学习年限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年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按照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类别的划分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艺术类等跨类别、跨批次及不同招生代码的;

2.招生专业有特殊要求的;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4.截止申请时,已修课程有不及格记录的;

5.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6.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7.大学一年级以外的学生(不含应征入伍学生);

8.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二)转专业的程序

1.各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转专业工作。

2.接收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教学资源条件,确定拟接收专业及学生人数(人数确定后将不再调增),并根据本学院情况制定转专业考核实施细则。

3.转出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各专业拟转出学生人数。各学院要加强专业认知教育。

4.4月中旬各学院将拟接收专业及学生人数,考核实施细则以及拟转出人数上报本科生院审核、评估、汇总后,由学校学生事务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5.4月下旬,本科生院下发本科生转专业通知(附接收学院拟接收专业、接收人数、考核实施细则)。

6.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填写《宁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从本科生院网站下载),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在本院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到接收学院提交申请。

7.接收学院根据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选拔,将拟接收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根据转专业通知要求上报本科生院。

8.本科生院对拟接收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学校学生事务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定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公布结果。

9.学生到本科生院、教学运行保障部等部门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三、学籍管理

(一)转专业手续于第二学期末在本科生院、教学运行保障部等部门办理,不办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凡办理完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二)学校认可学生原专业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和成绩,并将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全部记入个人成绩。

(三)严格落实所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学分做如下认定和转换:

学生持《宁夏大学课程替换审批表》(教学运行保障部网站下载),到教学运行保障部申请学分转换。

1.对通识课程,如体育、大学英语、思政、计算机文化技术基础、军事等课程,由教学运行保障部直接进行转换。

2.对学科基础课,如高等数学、大学物理、无机及分析化学等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由教学运行保障部直接进行转换。

3.对原专业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或内容相近(包括原专业课程内容高于转入专业),但课程代码不同的课程,经转入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教学运行保障部方可对相应课程进行学分转换。

(四)学生如果未修转入专业一年级开设的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等课程须补修。学生于开学第三周参加重修选课,进行跟班重修,跟班参加期末考试,如果考试时间有冲突,可办理缓考手续,于下一学期开学第三周报名参加缓考。上述补修、重修考试均按正常考试对待。

(五)转专业学生的毕业、学位审核条件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四、学费缴纳标准

学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五、其他

(一)转专业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师生监督。本科生院组织实施,学校纪委对转专业工作进行监督。

(二)各学院要在做好学生专业认知教育的同时,尊重和支持学生的转专业申请。

(三)转专业涉及学籍异动,学生转专业前要向拟转入学院进行咨询,对拟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慎重提出转专业申请,一经接收学院确定,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四)各学院可依据本规定,对每年转专业工作提出相应的实施办法。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教学运行保障部负责解释。《宁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规定》(宁大校发〔2021〕69号)同时废止。


宁夏大学办公室 2022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