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宁夏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学生学习权益,有效实施教学计划,树立良好教风学风,进一步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校院两级教学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排课管理
第二条 各开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排课,不得在教学计划之外随意增设课程或减少课程,教学计划明确规定的教学环节、学分、学时、学期等均不得随意改动。
第三条 课程表是执行教学计划的依据与标准,每学期第13—16周排课,由教学运行保障部做出全校公共课排课计划,各开课单位做出专业课排课计划,课程表应按照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四条 排课以2个学时为一个单位,原则上周三下午和周末不排课。除实验课程外,同一门课程同一个教学班不能连排4节。特殊情况由开课单位做出情况说明,经其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教学运行保障部审批。
第五条 每门课程原则上最多安排两位教师,每位教师授课周数要明确体现在课程表中。
第六条 排课结束后学院应确认该学期班级所有教学任务均已安排。各开课单位通知任课教师在教务系统中查看课程表,做好征订教材和提前备课等工作。
第三章 调(停)课管理
第七条 课程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必须按课程表排定的时间、地点上课,无特殊原因不得变动。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临时性调课。临时性调课指非整门课程调整的其他调课。各开课单位每学期临时调课学时数不得超过教学学时数总和的2%(调课系统限定);每位任课教师每学期临时性调课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教师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教师本人提前在调课系统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单位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方可调整。
1.教师因病无法按时上课(不占总额度);
2.教师直系亲属发生重大变故;
3.教师参加重要会议或重要科研活动并担任重要角色(需提前3天申请);
4.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二)整门课程调整。整门课程调整是指整门课程取消、更换任课教师、变更上课时间、合并或拆分授课班级。开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调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学运行保障部审批。
(三)教师因学校公派阅卷、出题、学习等原因需要调(停)课,由学校派出部门做出情况说明,报教学运行保障部备案。
(四)因放假、重大活动等原因占用学时的,开课单位或任课老师务必安排补课。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八条 学院调课率(调课学时数/教学学时数总和)作为职能部门对二级学院教学秩序考核的指标。
第九条 教师调课率(调课学时数/教学学时数总和)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和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条 以下行为视为教学事故,学校将按照《宁夏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一)未事先在调课系统中办理调(停)课审批手续,擅自调(停)课者;
(二)因个人原因已办理调(停)课但未补课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调(停)课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教学运行保障部负责解释。
宁夏大学办公室 2022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