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本科生院〔2022〕59号)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3日 17: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建设与发展,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程序与方法,做好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包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及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三条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师范类专业认证办法》)和《工程教育认证标准》及相关要求为根本依据,评价结果应切实有效地用于人才培养过程的持续改进。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大学纳入专业认证(评估)体系的各本科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实行院、校二级管理。各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校本科生院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定期对学院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师范类专业认证办法》《工程教育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办法,成立评价小组,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及课程目标进行评价并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存档。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并反馈给相关责任人提出改进措施,并做好存档工作。通过人才培养质量各层次达成情况评价,对人才培养工作进行持续改进,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

第七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体包括教师、在校生、毕业生、学院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校外同行专家、企业专家、校友、用人单位、实习单位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学院院长为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组织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评价方法。为全面、有效地进行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应综合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内部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多元评价方法。具体评价方式包括自查分析、走访调研、咨询研讨、问卷调查、访谈、座谈等。

第九条 评价周期。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每2-4年进行一次;评价报告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内容。

第十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作为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作为专业毕业要求与课程体系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主体包括本专业毕业生、学院领导及管理人员、校外专家、专业教师、用人单位和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者。

学院院长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各专业成立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评价小组主要成员应包括学院领导、学院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专业负责人、辅导员和校外专家。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本专业毕业要求各指标点和相关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十二条 评价方法。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对本专业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分解,一般可分解为若干个能反映毕业本质要求、较具体和评价性强的指标点;应综合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周期。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每学年一次,确保对每届毕业生都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评价结果形成“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记录文档。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找出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弱点,分析学生能力培养的短板,进行专业教学的持续改进,形成分析报告,保障各教学环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均能围绕毕业要求达成的核心实施。评价结果作为课程体系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或系主任为本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学院院长为本学院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组织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具体实施。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体涵盖学生、专任教师、专业负责人、学院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学院管理人员、校外专家、校友、学生家长及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六条 评价方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要采用定性评价的方法,多层面了解课程设置是否满足毕业要求和人才培养目标,针对不同评价主体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方法包括课程设置调查问卷、个别访谈、集中座谈等。

第十七条 评价周期。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周期原则上与培养方案的修订周期保持一致。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评价报告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内容,为专业课程体系的调整提供证据支撑。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用于推进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结合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六章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组织该门课程任课教师具体实施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包括教师、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小组成员、管理人员及学生等利益相关者。

第二十条 评价方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要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针对不同评价主体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方式包括: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调查问卷、访谈等。

第二十一条 评价周期。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每学期进行,评价结果形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相关记录文档。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对所有支撑毕业要求达成的课程进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从课程的视角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反映课程目标实现情况,评价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贡献是否达成,并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所有评价记录应完整、可追踪,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所有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应形成电子档案,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本科生院 2022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