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推进新工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充分发挥学校特色学科与优势专业的引领作用,更好地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跨学科交叉融合新型人才的需要,积极探索满足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的人才培养“微模式”,提升学生在未来行业领域的适应力和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微专业,是在我校现有本科专业目录以外,围绕一流专业建设点或某个特定研究领域、新兴产业发展、新技术应用及专业核心素养等方面,提炼开设的一组核心课程群,是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微专业教育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有益探索。微专业在设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遵循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四条 微专业建设实行项目制,按照“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组织实施。学校根据专业建设改革及社会人才需求,定期发布微专业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微专业立项评审工作。学院根据办学特色和专业发展需要进行调研论证,申请并填写《宁夏大学微专业申请表》,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本科生院。本科生院组织专家评审,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正式立项建设。
第五条 微专业立项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适应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需求;
(二)微专业建设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明确,特色鲜明。依托学校优势特色学科或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体现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内涵;
(三)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专业培养目标明确,课程体系能够支撑专业培养目标,开设课程符合学科发展趋势;
(四)微专业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长期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并作为主讲教师主讲1门微专业课程,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教学团队教师队伍稳定、结构合理,能够积极参与微专业课程建设与管理,主动开展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
第六条 微专业基于现有专业或特定行业、领域,围绕核心概念和技能构建课程体系。微专业课程一般安排3个学期,最长不超过4个学期。每个微专业开设6~8门课程,每门课程2~3学分,总学分12~16学分,每学分16学时。在课程设置中应标注理论和实验学时数。如果独立设置实验课,每学分32学时。
第七条 鼓励与相关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合作参与微专业的建设和教学,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鼓励与企业合作开发基于项目的课程。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学校负责微专业建设规划与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微专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指导微专业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二)组织开展微专业申报与评审工作;
(三)资格审定和证书印制发放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微专业评估工作。
第九条 学院是微专业建设和实施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开展微专业申报工作;
(二)制定微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三)负责微专业报名与录取工作;
(四)开展微专业课程授课教师安排、教学实施、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等日常教学及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微专业开展课程教材建设、教育教学研究,在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研究项目等评审立项中予以支持。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各微专业自主确定招收对象、修读学期和学生遴选办法,报本科生院备案后面向学生公布。
第十二条 鼓励学有余力且学习成绩良好的在籍本科生根据个人兴趣自主修读微专业,在第二学期或第三学期提出修读申请,每个学生仅限报1个微专业进行学习。
第十三条 修读微专业课程不能代替所在专业课程,微专业课程成绩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十四条 微专业采取单独编班授课教学方式,原则上30人以上方可开班。微专业教学工作安排在教学周学生空闲时间,或集中安排在周末、假期进行授课。
第十五条 开设微专业的学院可根据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确定是否设置结业论文(设计)课程。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 微专业课程总成绩由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组成。过程性成绩占总评成绩比例不得低于40%,总评成绩达60分及以上视为通过课程学习,认定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纳入学校教务平台,实行另册管理,单列微专业成绩单,所有微专业课程成绩与本专业课程成绩不能互相替代。
第十八条 学生成绩不合格者,所在学院根据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可安排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微专业培养方案指定课程,获得规定学分,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学运行保障部审定,发放学校统一制作的微专业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微专业课程成绩单,计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二十一条 微专业不授予学位。学生在校期间(四年或五年,专业学制年限)末完成微专业中所规定学分,学校只提供修读成绩单,不颁发微专业结业证书。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每个立项微专业提供一定金额的建设和管理经费。鼓励学院为微专业建设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微专业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 教师承担微专业教学任务,纳入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和督导检查范围,在职称评定、绩效发放中按正常教学工作量进行核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科生院负责微专业立项、评审、评估和过程监控等工作,教学运行保障部负责微专业排课、成绩管理、档案管理和证书发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教学运行保障部负责解释。
本科生院 2022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