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5日 16:59   


教学运行保障部〔2024〕66号

各教学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和《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有关“实现教授全员给本科生上课”“切实落实教授全员为本科生上课”等要求,按照《宁夏大学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管理办法》(宁大校发〔2023〕209号)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要求与责任

按照《宁夏大学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管理办法》(宁大校发〔2023〕209号)文件规定,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制度。

校内岗位被聘为专任教师的教授、副教授,根据所聘岗位类型(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科研型),须完成专任教师岗位基本职责任务工作量要求;校内聘任非专任教师岗位教授、副教授职称人员,基本教学职责任务工作量中承担本科生授课最低标准每学年为16学时。

各教学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优先安排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切实保证每一位教授(副教授)每年度均为本科生授课。对于承担党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相关教学单位也须按本规定要求安排落实本科教学任务。

二、强化监督与考核

各教学单位是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第一责任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每位教授每学年都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本科教学任务较少的学院,应鼓励教授(副教授)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

完成本科授课学时是岗位聘任、职称晋升的必要条件,是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教授、副教授应严格履行为本科生授课职责,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为本科生授课且不服从单位安排,在岗位聘任中不再聘任为教授、副教授。

三、高度重视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是坚持“以本为本”,落实“四个回归”的基本要求,也是学校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各教学单位应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并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把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落实落细,充分释放优质教师资源的使用效能。


教学运行保障部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