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宁大校发〔2023〕207号)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6日 16:40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满足教育教学需要,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外聘教师是指根据教学需要,各学院以学校名义聘请的主要用于课程教学工作的非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二、外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热爱教育事业,了解高校教育教学特点和规律,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和业务能力。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四)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且有高校教学工作经历;或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5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历。

三、外聘教师职责

(一)外聘教师应主动了解我校的各种规章制度,遵守我校的各项教学管理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外聘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制定课程教学计划,认真做好教学、考核和质量监控等教学各环节工作。

四、外聘教师的聘任程序

(一)人选提出。各学院按实际需求和聘任条件在每学期第11周提出下学期拟聘人选,严格审核外聘教师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或职业资格证等材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填报《宁夏大学聘任校外教师审批表》,报学部汇总。初审合格后拟聘教师有关证书的复印件由学院留存。

(二)审批。教学运行保障部审核,学校组织外聘教师聘任专题会议审批。

(三)备案。外聘教师经审批后在聘用单位、教学运行保障部及人力资源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

(四)聘期。外聘教师聘期为一学期。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聘任关系自动终止。

五、外聘教师的酬金待遇

(一)学院因师资不足,全体教师均超额完成所聘岗位教学工作量上限,方可聘请外聘教师承担课堂教学任务。校本部按50元/课时进行核发、中卫校区按200元/课时核发,不足部分由所聘学院承担。

(二)师范教育专业可根据教学需要聘请中小学(幼儿园)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承担相关课程教学任务,学校按100元/课时核发,不足部分由所聘学院承担。

(三)因其他理由申请外聘教师的,学校原则上不支持外聘教师,确需外聘教师费用由所聘学院自行承担。

(四)教学运行保障部做外聘教师经费预算,计划财务处按额度核拨专项经费。每学期完成教学任务后由教学运行保障部按校长专题会议审定的聘用标准核发,学院承担部分由教学运行保障部汇总后报人力资源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从单位绩效中扣除。

六、外聘教师管理

(一)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学部负责。外聘教师需严格服从学校教学管理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各学院要从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学术水平与学术道德各方面严格把关,全过程管理、全过程负责。

(二)聘期结束后,由各学部对所聘人员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外聘教师的教学情况纳入学校教学督导范围,按照教学督导工作规定强化督导检查。

(四)外聘教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如有违法违纪、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相关学院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学运行保障部,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或相关会议审定,决定是否终止聘任关系,直至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为保证校外人员聘任工作的严肃性,各学院不得擅自安排未经学校审核批准聘用的人员作为外聘教师上课,不得以学校名义进行聘任或发放证书。

七、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学运行保障部负责解释,《宁夏大学本科教学外聘教师管理规定》(教务处〔2021〕31号)同时废止。

宁夏大学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