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宁大校发〔2023〕210号)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6日 17: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充分发挥考试在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宁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宁夏大学本科教学规程》《宁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原则。考试管理工作作为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坚持规范、严谨、高效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进行的、面向宁夏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的各类课程考试。

第四条 学校实行考试巡视制度,按照《宁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本科生院〔2023〕88号)执行。考试工作全过程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教学运行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学校相关单位应协同配合,做好考场管理、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六条 学部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部成立由学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教学副部长、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学部本科生培养办公室和研究生培养办公室负责人及相关课程组负责人组成的期末考试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部的期末考试工作,报送期末考试日程安排表,制定考试方案,编排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场,指定各课程主考教师,组织巡考,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情况,考试情况报告等。学院负责组织命题、考试监考、巡考、阅卷、录入成绩,组织评卷、成绩登记、结果分析和总结等。书院负责组织学生考试动员会,强调考试纪律,参与监考、巡考工作,并负责违纪学生处理。

第七条 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有一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原则上为课程任课教师,由学部期末考试工作小组选定。

第三章 考试目的与考试方式

第八条 考试的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学习和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及应用创新能力,并通过考试考核结果的反馈,推动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条 在公平公正、严谨规范的前提下,积极改革考试方式方法,强化多元考核,注重过程性考核,加强对学生综合分析能力、方案设计能力和批判性思维的考核,使考试能够全面反映教学目的的达成情况。

第十条 注重考试方法多元化。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目标,科学设计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综合性大作业、小论文、答辩、作品设计、上机、实验、课堂展示、撰写文献综述及调查报告等各种方式。

第十一条 加强过程性考核,鼓励教师综合运用多种过程考核方式,科学引导学生注重过程学习。过程性考核方式可包括课前预习、平时作业、课堂表现、课堂讨论、团队作业、阶段性测试等。原则上过程性考核成绩占40—50%,过程考核次数至少3次。过程考核成绩应有明确的赋分标准,且具有足够的区分度,每项过程考核成绩应记录在案。

第四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印制

第十二条 学院要根据课程特点,依据课程教学大纲,明确课程考核次数、考核方式、考核规程、成绩构成比例等。任课教师在学期初次开课时明确告知学生,一经公布,原则上不能改动。

第十三条 推行教考分离和A、B卷制度。每门课程须命制A、B两套试卷,由开课单位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随机抽取一份供考试使用。建有试题库的课程应使用试题库组卷;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由命题小组统一命题;暂不具备成立命题小组条件的课程,应由课程负责人负责命题。

第十四条 命题规范

(一)命题教师应依据教学大纲科学命题,重点考查学生对基本理论、基础方法、基本技能的掌握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确保试题内容的政治性。试题要严格控制对单纯记忆性知识考核的比例,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引导和培养。含有实验教学内容的课程,试题中实验教学内容应占一定比例。

(二)题意表达应清楚、完整、准确、简明,无歧义,便于学生理解。文字、符号、单位、公式、插图、图表等应清楚、准确,符合相关标准。

(三)一套试题的满分值一般为100分,考试时长为120分钟。题型分值分配合理,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及基本技能等知识型内容的分值一般不超过试卷满分值的60%。鼓励采用开放性试题,着重考查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整合知识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实行开卷考试的课程,命题应从基本知识点出发,具有灵活性、创新性、综合性,要避免出现可从教材或资料上直接抄录内容作为答案的题目。应明确规定允许学生携带的教材、资料或物品的范围。

(五)所有考试课程须提供试题覆盖面、难易度、题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A、B卷试题应避免重复,区分度相当,重复率一般不高于20%,A、B卷试题均应有准确规范的评分标准。考试试卷与5年内已使用试卷的重复率不得超过20%,不得采用同类考试中已经使用过的试卷。

(六)命制的试卷按照“宁夏大学试卷”格式打印,要求卷面清晰、规范。每道大题后应注明答题要求、本题分数。每套试卷应包括试卷、参考答案、评分细则各一份。

第十五条 开课单位建立试卷质量评价和监督机制,保证试卷质量。命题应既能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所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也应通过综合性、开放性、探究性的非标准答案命题,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卷难度和分量应适中,能够考核课程教学目标的达成度,并具有良好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开卷考试的试题,应更加突出命题的综合性和创新性。

第十六条 命题程序及试卷印制、保管

(一)课程考核试题一般由任课教师负责命制。同一门课程原则上须统一命题。鼓励建立课程试题库。命题教师要认真审核试题,防止出现差错,并对试题内容和形式负直接责任。审核内容包括试题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试题结构完整性,题号、题目分值和总分等。

(二)开课学院应指定非命题教师审核试题质量,负责审核试题质量的教师一般应为课程组或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试题命制完成后,命题教师将试题连同评分细则交所在学院试题质量审核教师进行审核。试题质量审核教师须对命题的科学性、规范性、政治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试题,退回命题教师重新命制。

(三)试题质量审核通过后,由开课单位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随机抽取一份供考试使用,另一套备用。学部负责试卷印刷,须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负责装订试卷、答卷纸、草稿纸,按课程或考场用“试卷密封条”封口,并在封口处盖章。印制完成的试卷必须密封保存在学部专门的试题(卷)保管室(柜),存取试卷时必须保证至少两人同时在场见证。

(四)所有接触试题(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卷)内容。凡在命题、审题、印制、存取和保管过程中造成泄密或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依据《宁夏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考务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需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八条 期末考试周课程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提前向教学运行保障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

第十九条 考场安排应满足单人单桌或隔位就坐原则。

第二十条 主考教师由开课学院派出,一门课有多个考场时,应保证每3—5个考场有一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须在考试期间巡视所负责考场,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试卷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须由教师担任,由学生所在学院派出。考生人数不超过60人的考场应安排两名监考人员,一般考生人数每增加20人,增设1名监考人员。学部负责向监考人员发出监考通知。监考人员必须按时到位,严格履行职责,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考场记录是反映考场纪律和考试情况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试结束后立即交各学院妥善保管,并依据记录提供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理。记录要在各学部归档保存6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书院应在考前分别对教师、学生进行集中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习《宁夏大学监考人员职责》、《宁夏大学学生考场守则》、《宁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宁夏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违纪和作弊现象时,监考人员应按照《宁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宁大校发〔2023〕120号)及时依照程序处理。

第六章 考试资格与缓考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当学期考试:

(一)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二)未办理免听手续,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学时1/3者;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手续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无法按时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

(一)因身体原因,如突发急诊或因病住院,需提供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历、病假(住院)证明(课程考试时间应包含在病休时间内);学生本人突发严重心理疾病或有严重行为异常,需提供医院精神病科病历证明或距考试日期1个月以内的心理咨询机构咨询记录。

(二)公务性事假,如参加学校组织或批准的出访、竞赛、学术会议、比赛等,需提供组织单位开具的事假证明。

(三)特殊原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缓考申请原则上应于考试日期前办理完成,学生须在考前登录教务一体化管理系统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批,学生所在学部审核,教学运行保障部审批后完成缓考手续。如突发状况或急性疾病,可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五天内补办相关手续,未及时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未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一律按缺考处理。每门课程仅允许缓考一次,因其它各类个人事务安排与考试时间冲突的,一律不予办理缓考。缓考学生应在下学期随补考在教务一体化管理系统上进行报名并考试。

第七章 试卷评阅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试卷评阅工作由开课学院负责,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五天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试卷评阅必须坚持严肃、客观、公正的原则。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批阅试卷。

第二十八条 评阅试卷应使用红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评卷时在题首处记得分,答错或未答记零分,分步得分的简答论述题按评分细则逐一赋分。小题分、题首分、卷首分均应清楚、无误。若改动分数,评卷教师必须在改动处签全名和日期。注意加强复核,防止出现失误。

第二十九条 两名以上教师承担同一门课程阅卷时,应密封学生姓名、学号,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最后合成分数。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需打印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在签名处签名,一份作为原始成绩单交学生所在学部本科生培养办公室、研究生培养办公室保存,另一份随试卷装订。过程考核成绩交本科生培养办公室、研究生培养办公室随试卷装订,并注明各类成绩所占的比例。

第三十一条 试卷评阅结束后两周内,由学部本科生培养办公室、研究生培养办公室按照学年学期、课程、考场(专业或班级)对试卷及过程考核相关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无纸化考试的课程需保存完整的电子、声像材料。试卷分析表、总成绩单、过程考核成绩单、参考答案与评分细则、空白试卷及考场记录随试卷一起归档。B卷及其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在密封状态下与试卷一同保存。各类试卷原则上保存至学生毕业后2年,试卷保存期满,由学部指派专人负责统一销毁,并在登记册上注明。

第三十二条 学部应每学期对本单位课程的命题质量、阅卷评分、成绩分析、试卷归档情况等各方面进行自查,学校定期对试卷归档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成绩评定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梳理,并进行试卷分析。通过学生成绩分析(最高分、最低分、及格率、优秀率,成绩的频数分布等)、试题构成的评价分析、学生答卷的内容分析等,找出教学与考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开课学院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教师进行课程达成度分析。

第八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四条 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本人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录入教务系统,核对无误后提交确认。任课教师应严格保密教务系统的账号和密码,确保系统安全和成绩数据的准确。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登录教务系统查询个人成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时,可向学部申请成绩复核,由教学秘书安排阅卷教师进行复核。成绩复核受理时间截止到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

第三十七条 经复核如发现分数有错漏等情况确需更正时,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修改汇总表”,经开课学院审查签字同意后,交由教学运行保障部进行成绩更正。阅卷教师负责对试卷和原始成绩单进行更正并签字,并修改试卷分析等相关材料的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大学考试工作条例》(2015年11月修订)、《宁夏大学本科课程考试改革实施办法》(宁大校发〔2014〕7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学运行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1.宁夏大学监考人员守则

   2.宁夏大学学生考场守则


附件1

宁夏大学监考人员守则

第一条 监考人员考试前认真学习学校相关考试制度及规定,参加监考培训,明确监考要求。

第二条 监考人员要佩带工作证件,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监考期间,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间断进行前后巡视;不得进行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宜,如逗留考场外、吸烟、阅读书报、聊天、接打电话、把玩手机等。

第三条 监考人员在开考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处领取考务材料、试题、答卷纸、草稿纸等,并在开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书写考试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段。组织学生入场,检查学生有效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安排、调整、检查学生座次;要求学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集中存放;核实应考人数与试题、试卷数是否相符等。

第四条 监考人员要逐一检查考生证件,考生本人与有效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相符,组织考生签到(签名),并注意考生证件信息是否与所写一致。

第五条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考前5分钟须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开考15分钟后,应在缺考考生答卷右上角注明“缺考”字样,并在考场记录表上填写缺考考生学号和姓名。

第六条 在监考过程中,关闭通讯工具,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监考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离开,须有人接替工作。

第七条 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对有违纪作弊动机的学生应及时制止;发现违纪作弊现象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写实性记录,要求违纪作弊学生在《考场情况记录表》和违纪作弊材料上签名确认,并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学部本科生培养办公室或研究生培养办公室。不应因维护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第八条 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可予答复,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第九条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以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条 考试时间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结束时间及答卷署名等事宜;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宣布停止答卷,并督促考生将答卷反扣桌面;在对答卷等检查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清点并收回全部试卷,记录应考人数、实考人数、缺考考生姓名和考场情况,及时将全部试卷、考生签到表、考场情况记录表、回收的草稿纸等交回所在学部本科生培养办公室或研究生培养办公室。


附件2

宁夏大学学生考场守则

第一条 学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听从监考人员指挥,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等考试证件置于桌面备查。如因特殊情况迟到,须向主考声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该课程按缺考处理。

第二条 考试期间,除发给的试卷、稿纸以及事先允许带入的考试科目所必需的用具外,其他任何书籍、笔记本、纸张及电子产品等均不得带入考场。已携带的,应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存放。凡经监考教师同意使用的一般计算工具及工具书等,一律自备;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准在考场内互借任何物品。

第三条 答卷时,除涂答题卡等特殊需要外,须使用黑色字迹的自来水笔或圆珠笔,不得使用铅笔答卷。学生拿到试卷后,应在试卷的相应位置填写姓名、学号、学院、专业和年级。答题应做到字迹清楚,卷面整洁。

第四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如遇试题有漏字、错字等明显错误或试卷印刷不清等问题,可在原座位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协调解决。

第五条 考试期间,不得将试卷放在便于他人旁窥的位置上,并接受监考人员的提醒或警告。—16—

第六条 答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不得退场;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同意,离开期间要有监考人员陪同。

第七条 考场内应保持肃静,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提前交卷的学生,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喧哗,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第八条 考试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在原座位安静等候监考人员收卷。试卷收齐,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违纪和作弊者,依照《宁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宁夏大学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