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政学办〔2022〕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大学学士学位按下列十个学科门类授予: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三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位课程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践(实习)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二)非外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外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专业外语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等次;
(三)汉语言文学专业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汉语水平HSK五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等次;其他专业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汉语水平HSK四级考试,成绩达到良好等次。
第四条 未按期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及方式
(一)未按期毕业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满足毕业条件,且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当年不授予学士学位。取得毕业证书9个月后,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方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经研究同意,并参加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的综合知识考核,成绩合格,且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期或未按期毕业学生重修考试中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取得毕业证书9个月后,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方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经研究同意,并参加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的综合知识考核,成绩合格,且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未按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位。所授学位证书的时间按实际授予学位时间填写。
第五条 不得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一)因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等原因不能毕业的;
(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 其他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宁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施行。
(二)辅修学士学位
1.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条件:
(1)取得主修学士学位资格;
(2)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环节(包括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
2.完成辅修专业所有学分,但主修专业因课程成绩未达要求,未按期授予学位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获得主修学位后可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3.获得主修学士学位,但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不再单独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4.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书院对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进行鉴定;各学部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教学运行保障部。
(二)教学运行保障部审核毕业学生学业成绩及相关材料,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四)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教学运行保障部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宁大学位发〔2022〕8号)同时废止。
宁夏大学办公室 2023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