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2011年6月制定,2017年5月第2次修订)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4日 09: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在本科人才培养中推行主辅修制度,是充分发挥教学研究型大学学科优势,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促进培养基础扎实、人格健全、具有社会适应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创新人才的一项教学改革措施。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即主修专业)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专业的学科主要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

第三条 主辅修制的培养模式是:全日制本科学生和已取得学士学位的在校研究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辅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毕业论文和其他教学环节。

第二章 辅修专业设置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设置辅修专业由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按照要求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申请设置辅修专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所依托的主修专业至少有四届毕业生。

2.所依托的主修专业必须是第一批次录取专业。

3.所依托的主修专业必须在学校组织的专业评估中达到优秀或者属于自治区级、国家级特色专业。

4.有拟设置辅修专业的4年一个周期的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应的教学文件。

5.有拟设置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师资结构比较合理。

6.具备辅修专业所必需的教学设施,如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基地等办学基本条件。

7.拟设辅修专业的总学分不得低于42学分。

第六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可以申请辅修专业设置,具体程序是:

1.每年3月中旬学院向教务处提交正式申请公文和申请设置辅修专业可行性报告(一式二份)。

2.教务处在收到学院申请公文一周之内组织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4月中旬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宁夏教育厅备案。

4.4月下旬申请学院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学费审批手续。

5.学费手续办齐后,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方可进行招生宣传,组织招生。招生宣传资料在张贴发布之前必须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 申请辅修专业的资格

第七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新华学院学生)和已取得学士学位的在校研究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辅修专业。

1.入学满一年(研究生除外)。

2.第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3.符合开设辅修专业学院的其他招生条件。

第四章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程序

第八条 辅修专业每学年招生一次,一般安排在学年第一学期,由开设辅修专业学院负责招生。

第九条 招生之前,开设辅修专业学院以公文形式向教务处提交当年招生计划,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招生通知。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学生,填写《宁夏大学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教务处网站下载),并持所在学院出具已修读主修专业成绩单(加盖学院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到开设辅修专业学院办理报名注册手续。一名学生只允许辅修一个专业。

第十一条 开设辅修专业学院每年9月15日之前将报名册、课程表纸介质文本报教务处教学运行中心,同时将电子文本发至教务处教学运行中心。

第五章 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必须纳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范围之内,院长和教学副院长分别是辅修专业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执行、考试和成绩管理及其他教学环节由教学科研办公室组织实施。辅修专业要按招生年份单独编班组织教学,相关学院应指定专人或委派班主任负责辅修专业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实施专门的教学计划。学习周期一般安排2年。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由开设专业的学院组织制定,教务处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教学一般安排在9、10节、周末或寒暑假进行。每门课程安排教学时数应与主修专业教学时数相同,即理论课时必须按16学时计1学分的方法、实验实践课时原则上按32学时计1学分的方法安排。辅修专业毕业论文(设计)不得少于10周。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其他实践环节等)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出具证明、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完成因冲突影响的课程学习任务,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设置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设置的课程有相同或课程内容要求低于主修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课程学分、内容要求高于主修专业的,学生不能免修。但学生可于学期初向任课教师书面申请部分免听,经过批准并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课程的考核按照《宁夏大学考试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延迟修读时限,但不能超出在校的最高学习年限(本科生学习年限是学制+2年;研究生学习年限是学制+2年)。

第十九条 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要加强对辅修专业的课堂教学、考试环节、阅卷环节和毕业论文等的管理和检查,将教学过程和质量纳入宁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及监控系统之中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六章 学籍和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辅修专业的成绩与主修专业的成绩一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并纳入正式学籍管理,学籍信息及成绩纳入教务平台管理。每学期开学1个月内,辅修专业所在学院须将成绩输入教务平台,并将纸介质成绩登记表报教务处运行中心。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参加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教学等各个教学环节,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以后需随低年级重修。

第二十二条 注册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出辅修专业学习的,应在注册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退还学费,逾期不再办理。批准退学者,由学院在教务平台中删除辅修学生学籍信息,并将退学名单交教务处教学运行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核形式、成绩记分方法、学分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等均按照《宁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相应条款执行。

第七章 辅修专业证书的发放条件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校核发相应证书。

1.在有效学习年限内修完并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颁发宁夏大学监制的辅修专业证书。

2.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绩点平均为2.0以上(含2.0),并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可申请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并颁发宁夏大学监制的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