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2009年10月制定,2015年4月第2次修订)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3日 16: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形成良好的专业设置与管理运行机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学校发展规划与专业建设规划为基础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三条 专业设置必须依据教育部2012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进行。

第四条 专业设置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或审批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二级学科作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实验仪器设备、实习基地、教学用房、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七)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评价和监控等相关制度。

第六条 学校将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分类发展需要,统筹专业建设,优化布局结构,实施专业设置的分类指导。

第三章 专业备案

第七条 学校设置《专业目录》内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经以下程序报教育部备案:

(一)每年4月中旬申报学院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二)每年5月上旬,由申报学院召开人才需求论证会和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

人才需求和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由申报学院提出论证方案和参加论证会专家名单,申请学院组织论证。

人才需求论证会的专家由校外用人单位2人、行业专家3人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2人,至少7人组成。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由相关专业专家、校领导、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家应不少于2人。

(三)每年6月中旬申报学院向教务处递交正式申报公文和相关材料(一式5份)。具体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实用)、四年专业建设规划、拟申报专业的实验室设备清单、人才需求论证报告、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报告等。

(四)每年6月下旬教务处组织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五)每年7月上旬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审定通过后的拟设专业,于当年7月31日前,将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七)公示期满,学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专业审批

第八条 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需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按第三章第七条有关程序和要求申报,由自治区教育厅将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教育部学科发展和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九条 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经下列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一)新专业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于每年7月31前将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二)公示期满,学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

(三)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业设置评议专家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

第十条 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新专业列为特设专业。

第五章 专业调整

第十一条 学院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由自治区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调整专业,须在充分研究并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四条 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六章 专业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专业设置及调整工作的审议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特色、办学条件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专业结构与布局,审议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审议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某一专业是否暂停招生或撤销专业设置。校长办公会对专业的设置、调整、暂停招生或撤销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教务处是学校主管专业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提出设置与调整专业的建议;组织全校专业设置与调整的论证申报工作;组织对全校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学院是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的论证申报工作;负责制订本学院专业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 专业评估、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每四年对所有专业评估一次;每两年抽取10%的专业引入第三方专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专业建设过程中依据专业设置标准和人才培养质量适时进行专项评估。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控制增设新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不得申报增设新专业:

(一)能够通过改造原有专业、拓宽专业服务面向等途径满足人才培养需求的。

(二)没有二级学科支撑的。

(三)现有专业中,毕业生不满3届的。

(四)原有的专业建设与管理不力,近四年在学校组织的专业评估或第三方评估中评估结果为“待整改”或“不合格”的。

(五)承担该专业基础课程教师队伍不足90%以上的。

(六)承担该专业的专业课程教师队伍与现有专业教师队伍交叉超过50%的。

(七)实验室和实验设备申报专业设置时低于50%的。

第十九条 对新设专业(无毕业生的专业)进行年度检查,每学年应向学校书面报告一次专业建设情况。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学校对新设专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新设专业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学校将给予限期整改、暂停招生、撤销专业设置的处理:

(一)专业办学资源(包括师资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专业的教学质量的。

(二)连续两年专业第一志愿录取率低于80%的。

(三)连续两年毕业生年终就业率低于80%的。

(四)在学校组织的专业评估或第三方专业评估中未通过评估的(评估结果为“待整改”的专业暂停招生,经申请复评合格后恢复招生,复评不合格或未申请复评的予以撤销;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专业予以撤销)。

(五)其他经考核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问题突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