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宁大校发〔2022〕149 号)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5日 11: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建立符合我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的专业设置调整运行机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设置调整应主动服务国家战略、自治区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

第三条 专业设置调整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学校发展规划与专业建设规划为基础,优化学科专业结构,设置和调整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的专业。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四条 专业设置必须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进行。

第五条 专业设置实行备案与审批制度,备案与审批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三)有学科专业依托,具有一定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四)有明确的专业发展规划、发展思路和培养目标;

(五)有科学、规范的人才培养方案和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六)具备完成人才培养所需的师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实验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第七条 学校将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分类发展需要,统筹专业建设,优化布局结构,加强专业设置的分类指导。

第三章 专业备案

第八条 学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经以下程序报教育部备案:

(一)每年4月中旬申报学院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向本科生院提出申请。

(二)每年5月上旬申报学院召开人才需求论证会和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人才需求和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由申报学院提出论证方案和参加论证会专家名单,申报学院组织论证。

(三)人才需求论证会参会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应包括校外用人单位2人、行业专家3人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2人。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参会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应包括相关专业专家及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学运行保障部等,其中校外专家应不少于2人。

(四)每年6月中旬申报学院向本科生院提交正式申报材料(一式7份)。具体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四年专业建设规划、拟申报专业的实验室设备清单、人才需求论证报告、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报告等。

(五)每年6月下旬本科生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六)每年7月上旬拟设专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七)审定通过后的拟设专业,教育部将于当年7月31日前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八)拟设专业公示期满,学校就公示期间所提意见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专业审批

第九条 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需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按第三章第八条有关程序和要求申报,由自治区教育厅将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十条 设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经下列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一)新专业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教育部将于当年7月31日前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二)新专业公示期满,学校就公示期间所提意见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

(三)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业设置评议专家对新专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新专业列为特设专业。

第五章 专业调整

第十二条 学院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由自治区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 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调整专业须在充分研究并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五条 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六章 专业预警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专业预警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美誉度,增强专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度、对人才需求的契合度,不断加强专业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学科和优势专业的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 专业预警动态调整主动适应国家和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因应高等教育改革趋势,坚持“科学规划、定位明晰、稳基扶优、突出特色、面向需求”的总思路,强化专业办学基本状态数据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导向作用,优化专业结构布局。

第十八条 通过专业预警动态调整,到“十四五”末,学校本科招生专业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渐形成结构优化、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十九条 专业预警动态调整工作按《宁夏大学本科专业预警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执行。

第七章 专业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专业设置管理事项。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特色、办学条件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专业结构与布局,审议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审议专业设置、调整、预警、暂停招生或撤销专业等事项。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对专业的设置、调整、预警、暂停招生或撤销等事项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院负责学校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提出专业设置、调整、预警、暂停招生或撤销建议;组织新设专业的论证申报工作;组织对全校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学院是专业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八章 专业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自评自检和专业预警动态调整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基本要求,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推动各学院积极开展专业优化、调整、升级、换代和新建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新设专业(无毕业生的专业)进行年度检查,本科生院每学年应向学校书面报告一次本科专业建设情况。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学校对新设专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新设专业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夏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校发〔2015〕52号)同时废止。


宁夏大学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