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科实习实践教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学校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的实习实践教学是指根据本科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认知实习、生产实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和美术写生等实习实践活动。
第二章 实习实践教学经费预算编制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将实习实践经费纳入本科生培养费并由学部统一管理,学部按照本科生人才培养实际情况,划出专项经费,用于实习实践教学。
第四条 学部实习实践教学经费是学部本科教学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部根据教学需要,制定学生实习实践教学计划,合理编制年度本科教学经费预算安排,确保实习实践教学经费占比不低于学部本科教学培养费的20%。
第三章 实习实践教学经费使用原则
第五条 按计划使用原则。各学院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组织学生开展实习实践教学。
第六条 专款专用原则。实习实践教学经费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年底结余部分允许学部统筹。
第七条 勤俭节约原则。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和质量的前提下,凡能在校内实习的不得到校外;能在近处实习的不得到远处;能在省内实习的不得到省外,特殊情况下必须到省外实习的,需报教学运行保障部审批。实习场所力求稳定,以有利于学校与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协作,提高实习效果,节省经费开支。
第八条 转账和公务卡支付优先原则。学生实习费用建议采用转账和公务卡结算方式,以确保实习经费支出的合法、合规和效益性。
第四章 实习实践教学经费使用范围
第九条 实习实践经费用于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实习实践教学环节的必要支出,主要包括:
1.实习实践耗材费:资料费、复印费、打印费等。
2.交通住宿费:包括学校往返实习单位的交通费,实习住宿地往返实习地之间的交通费,实习实践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用。
3.实习单位管理费:实习单位向学校收取的实习管理费、技术指导、校外指导教师津贴等。
4.景点门票费:个别专业(艺术设计、旅游管理等)可根据实习计划需要发生的景点门票费。
5.补助:师范生在教育实习期间的乘车补助及生活补助。
6.保险费: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第五章 实习实践教学经费报销要求
第十条 学生差旅费:由学部统一安排核算报销集中组织实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费用,原则上不支持分散实习差旅费,特殊情况由学部和学院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师范生集中实习补助
师范生集中教育实习的交通费以补助形式发放,学校不再报销交通费等其他费用。师范生如已享受实习学校补助,实习学校补助已达到学校补助发放标准的,不再享受补助;如实习学校补助未达到学校补助发放标准的,学校将补齐差额。教育实习(18周)交通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标准如下:
实习类型 |
补助标准 |
备注 |
集中实习 |
西夏区300元/生 |
完成实习任务,成绩合格 |
金凤区400元/生 |
兴庆区500元/生 |
三区以外800元/生 |
自主实习 |
无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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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差旅费:实习指导教师凭票报销实习期间往返实习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差旅补助标准按《宁夏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宁大校发〔2023〕192号)执行。
第十三条 非师范专业校外指导教师讲课、指导酬金:校外实习指导教师的讲课、指导酬金标准为200元/小时,由校外指导教师本人签领和带队教师签字,学部审核后报销。
第十四条 非师范专业实习单位管理费:凭实习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经学部审核后报销。
第十五条 师范专业实习基地指导教师指导费:按每生400元标准核算,实习基地开具发票,教学运行保障部审核后报销。
第六章 实习实践教学经费报销流程
第十六条 实习实践结束后,指导教师将学生实习实践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票据凭证整理齐全报学部审核,学部对实习实践教学经费总额、实际实习天数、实习指导教师及实习学生信息等进行核对、确认、签字后办理报销手续。包车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包车合同、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和转账或刷卡记录。
第十七条 学生实习补助通过提供实习实践补助发放表统一转账支付。
第十八条 报销时,原则上要求一事一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学部应当加强对本学部实习实践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实习课程审批、过程管理、经费分配及使用报销负责,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实习过程及其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带队)老师必须按照实习课程大纲要求安排实习内容,校级教学督导员对实习课程进行随机监督和检查,对未按要求进行实习或者未完成实习任务者不予报销相关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部要对实习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负责。纪委、审计处负责实习实践教学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教学运行保障部负责解释,原《宁夏大学本科生实习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宁大校发〔2018〕100号)同时废止。
宁夏大学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