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师范生教育见习管理办法(宁大校发〔2023〕220号)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2日 09: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见习是师范生必修的教师教育实践课程。旨在提高师范生熟悉基础教育教学各个环节及其运行机制,加强对教师职业活动、学习活动及思想状况的认知,获得初步教学实践经验,更好地促进教育理论融会贯通,专业知识应用拓展,教师职责的深度理解和教育情感的培养深化,为塑造“四有”好老师夯实思想基础。

第二条 为保障教育见习顺利实施,保证教育见习质量,依据教育部《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学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等五个文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内容

第三条 教育见习目标

(一)知识技能目标

1.初步了解见习教育教学工作;

2.初步了解教育对象身心发展特点;

3.逐步积累课堂教学环节感性认识;

4.逐步提高运用教育理论分析教育教学问题能力;

5.逐步提升沟通与合作的能力。

(二)情感态度目标

1.熟悉并遵守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基本规范;

2.养成守法、守纪、守信、守时的好习惯;

3.体验教师角色,理解教师职责,热爱教育教学工作;

4.树立有助于未来履职的团队精神和集体意识。

第四条 教育见习内容

教育见习一般包括认知见习、教学工作见习和班主任工作见习三个层次。原则上,教育见习学时数按照每学分16学时核算,具体内容由各学院根据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实际制定。

(一)认知见习

师范生应通过查阅资料、观察环境、思考站位、认知名师等方式,对见习学校基本情况和相关规章制度形成整体印象,为顺利进入见习状态做好心理准备。

(二)教学工作见习

1.面对面交流。各学院可邀请见习学校校长、优秀骨干教师与师范生开展面对面交流或专题讲座,帮助师范生更好地熟悉基础教育工作概况、掌握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了解当前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情况等。原则上每学年1-2次。

2.观摩课堂教学。师范生在见习学校现观摩或依托未来学堂教育资源、案例系统(包括名师的教案、学案、微课和课堂实录)在线观摩不少于6学时(原则上现场观摩不少于2学时),并做好听课记录。听课结束,师范生须结合课前预习时的讲课设想,课后收获和启发,记下听课记录。听课记录应包括教学内容和组织教法等。

3.教研活动及其它。鼓励师范生参与其他教育教学工作,包括参加教研室活动或集体备课,协助教师批改作业或辅导学生,协助实验室教师开展实验教学,协助教师批改试卷及分析试卷等。

(三)班主任工作见习

1.开设班主任论坛。各学院邀请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作线上或线下讲座,或依托学校未来学堂教育资源及案例系统,学习交流班主任工作常识和经验。

2.做好班级管理观摩记录。每个师范生至少观摩班会1次,做好记录,并组织开展观摩感悟的交流与研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师范生教育见习在教学运行保障部的统一组织下,由学部具体负责,学院落实、书院配合,协同实施。

第六条 学部职责

(一)成立由学部分管教学副部长、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书院副院长、专业负责人、本科生培养办公室工作人员及相关教师组成的见习研习实习工作组。

(二)统筹协调相应学院师范生教育见习工作。

(三)做好教育见习的日常管理及档案建设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职责

(一)确定教育见习课程负责人,为每个班级配备至少一名见习指导教师。

(二)制定和实施各师范专业教育见习方案。

(三)组织开展教育见习经验交流,做好总结。

第八条 教育见习贯穿于第一学期至第六学期,见习学校由各学院在学校确定的实习基地中选择。

第四章 教师职责

第九条 教育见习课程负责人职责

教育见习课程负责人由学院确定,其职责如下:

(一)开展教育见习课程建设,包括制定课程方案、编写指导教材、开发课程资源、制定教育见习评价标准等。

(二)具体负责本专业师范生教育见习的实施,包括动员、培训、指导、总结等工作。

第十条 教育见习指导教师职责

教育见习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丰富的教学经验,见习实习指导经验,优先考虑本学科教学论方向教师。其职责如下:

(一)指导教学观摩,在观摩内容、方法等方面指导师范生,组织师范生交流汇报观摩情况。

(二)掌握听课进度,检查见习听课记录,督促师范生按时完成见习任务。

(三)检查学生见习手册的填写情况。

(四)指导见习总结,提出学生教育见习成绩的初步评定意见。

(五)录入学生见习成绩。

(六)严格管理学生,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证学生安全。

第十一条 教育见习以课程形式纳入教务平台,教学工作量由教学运行保障部核算。

第五章 见习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维度

(一)师范生的学习态度与出勤率。

(二)教育见习质量评价。

(三)教育见习总结、反思与评价。

(四)师范生自评与教育见习小组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方式

(一)师范生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宁夏大学师范生教育见习考核表》,见习结束后(第六学期第九周之前)交指导教师。

(二)根据各专业制定的教育见习评价标准,结合学生自评、教育见习小组评价等,由各专业教育见习指导教师对师范生教育见习成绩进行评定,并提交学部教育见习研习实习领导小组审定。

(三)考核成绩为百分制,低于60分为不及格。

第十四条 教育见习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能参加教育实习,应重修该课程。

第六章 见习学生

第十五条 见习学生要服从指导教师和见习学校专职辅导教师的工作安排,按要求有序参加教育见习活动。

第十六条 见习学生要认真学习见习要求,见习过程中认真做好见习记录。

第十七条 见习学生要自觉遵守见习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虚心请教,尊重见习学校教师及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见习学生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宁夏大学教育见习手册》(由教学运行保障部提供电子版,各学院学部印发),见习结束后交所在学部。

第七章 见习经费

第十九条 教育见习产生的讲座费、交通费由学部从本科生培养经费中支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教学运行保障部院负责解释。《宁夏大学师范生教育见习管理办法》(本科生院〔2022〕63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夏大学师范生教育见习考核表

宁夏大学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