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培养,是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内容。实习工作是教学计划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目的是通过实践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初步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通过实习,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使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增强服务社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二条 为加强学校本科生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实习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教学运行保障部是本科生实习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实习工作的组织协调、运行管理和检查督导。学部牵头成立由学部分管教学副部长、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书院副院长、本科生培养办公室工作人员、学院专业负责人等组成的见习研习实习工作组,总体协调实习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习开始前,学部本科生培养办公室配合学院、书院组织召开实习动员会,学院落实学生具体实习业务工作安排,书院配合做好学生组织工作并落实好实习相关安全责任手续;实习结束后,学院要认真总结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查找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撰写实习工作总结并提交到学部;学部汇总各学院的实习工作总结,提交至教学运行保障部。
第五条 师范类专业实习由学校教学运行保障部联系实习单位,统一安排组织。非师范类专业实习由各学院根据教学要求自行选择、联系实习单位。
第三章 实习计划
第六条 教学运行保障部组织各学院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制定实习计划。各学部本科生培养办公室配合学院完善实习计划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教学运行保障部审核。对无实习计划的单位视为实习工作不达标。
第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制定实习大纲,健全实习质量标准,科学安排实习内容。
第八条 由本校相关单位提供的校内实习,实习单位应向学院提出实习申请及实习计划,双方共同协商具体实习事宜,完成实习任务。
第九条 实习计划制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一个月报教学运行保障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条 各学院应选派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非师范类专业的认知实习、生产实习及毕业实习,原则上1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15人;师范类专业的教育实习,原则上1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10人。各学院应将指导教师的姓名、职称等情况写入实习计划,提交学部汇总后在实习前2周报教学运行保障部审核。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校外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教师积极承担校外实习指导工作。师范生的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每2周至少下实习点1次,认真指导学生实习,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非师范生的实习指导教师依据各专业的实习计划落实指导任务。实习结束后,学院对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按照合格、不合格进行考核并评选出优秀指导教师,考核结果报教学运行保障部存档,作为教师绩效考核的认定依据。
第十二条 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由实习单位选派。实习工作实行双导师的培养管理模式。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三条 参加校外实习的学生必须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在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全面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四条 实习学生应听从指导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安排。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特别要遵守保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填写“实习日志”(由教学运行保障部提供电子版,各学部印发)。
第十五条 书院负责实习学生的安全和纪律管理,密切关注实习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实时掌握其工作生活状态,若发生异常状况,迅速妥当处理并及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纪律的学生,书院会同学院和实习单位,视情节轻重按照《宁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实习期间考勤由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共同负责。学生因事因病请假,须写请假条。请假3天以内,由实习单位及我校指导教师批准;请假3天以上,由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学运行保障部批准。请假或缺勤累计超过3周,本次实习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八条 实习成绩不及格或因特殊原因没有参加实习的学生不予补修,跟随下一届学生重修。重修实习由所在学院学部妥善安排,费用一律由学生自理。重修成绩按照《宁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社会及人才培养的需要,学院可采取多渠道更加灵活的实习政策。允许非师范学生选择自主实习,具体要求:
(一)学生本人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实习指导人(实习指导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提交实习单位同意实习函;
(二)学院组织专家组,由学生汇报、专家审核,集体确定是否同意自主实习;符合实习要求,专家组长签字,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方可实习。
(三)书院应与学生签订实习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自主实习期间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四)学院应向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提供实习大纲,供指导教师掌握实习进度,确保实习质量。学生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规定内容,由实习单位进行考勤,每周填写实习日志并由实习指导教师签名确认。实习期间,各学院应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实习结束后,实习生向所在学部提交实习报告,并请实习单位将考勤、评价意见以加密公函或其他对公形式转交学生所在学部。
第六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条 参加毕业实习的学生要规范填写实习考核表,及时报教学运行保障部审核存档。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在实习结束2周内,召开实习总结会,并做好实习生成绩的评定工作。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计算,90分以上(含90分)成绩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实习生班级总人数的40%以内。自主实习学生,不参加评优,实习成绩只能评定在90分以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教学运行保障部负责解释。《宁夏大学教学实习工作管理办法》(本科生院〔2022〕64号)同时废止。
宁夏大学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