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本科生实习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实习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生的实习实践教学是指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认知实习、生产实习、教育实习(教师教育专业)、毕业实习和美术写生等实习实践活动。
第二条 实习实践教学经费是由学校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付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实习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各项费用。
第二章 实习实践教学经费预算编制
第三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习实践教学专项经费预算,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报计划财务处安排。经费预算原则上以实习学生人数和实习计划周数为主要参考标准,适当考虑专业性质和专业的特殊需要。
第四条 学院实习实践教学经费是学院本科教学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根据教学需要,制定学生实习实践教学计划,合理编制年度学院本科教学经费预算安排,确保实习实践教学经费占比不低于学院本科教学培养费的20%。
第三章 实习实践教学经费使用原则
第五条 实习实践教学经费专款专用,年底结余部分由学校统筹。
第六条 学院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和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厉行节约、合理使用和讲求效益的原则,安排实习实践活动。
第四章 实习实践教学经费使用范围
第七条 实习实践教学经费使用范围:
(一)实习实践指导教师和学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等。
(二)校外指导教师讲课、指导酬金和实习单位管理费。
(三)实习实践耗材费等。
第五章 实习实践教学经费报销要求
第八条 学生差旅费:本地实习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实报实销,也可以集体包车,包车期间不再享受实习交通补助;异地实习原则上乘坐火车硬座或集体包车;生均住宿费原则上不超过30元/天,银川市内(含三区两县)不报销住宿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生活补助标准不超过5元/天,交通补助标准不超过5元/天。
第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差旅费:实习指导教师凭票报销实习期间往返实习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路途差旅补助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生活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5元/天,交通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元/天。
第十条 校外指导教师讲课、指导酬金:校外实习指导教师的讲课、指导酬金标准为200元/小时,由校外指导教师本人签领、带队指导教师和学院院长签字,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管理费,凭实习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经学院院长签字,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实习实践耗材费报销执行《宁夏大学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校发〔2016〕62号)。
第六章 实习实践教学经费报销流程
第十三条 实习实践结束后,指导教师将学生实习实践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票据凭证整理齐全并由学院院长签批,教务处对实习实践教学经费总额、实际实习天数、实习指导教师及实习学生信息等进行核对、确认、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包车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包车合同、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和转账或刷卡记录。
第十四条 学生实习补助通过提供实习实践补助发放表统一转账支付。
第十五条 报销时,原则上要求一事一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实习实践教学中的特殊经费和支出,须报教务处研究审批后方能执行。
第十七条 实习实践教学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支出与实习实践教学活动无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 学院要对实习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负责。教务处负责实习实践教学经费的预算与监管;计划财务处负责实习实践教学经费的报销与核算;纪检委、监审处负责实习实践教学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