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师范生教育见习管理办法(本科生院〔2022〕63号)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9日 11: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见习”是师范生必修的教师教育实践课程,旨在使师范生通过与基础教育教学实践有效持续的接触,了解基础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及其运行机制,了解中小学教师的职业活动、中小学生的学习活动及思想状况,获得初步的教学实践经验,促进教育理论的学习,拓展专业知识的应用渠道,熟知教师的职责和培养热爱教育事业的情感,为塑造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提供基础保障

第二条 为推动和规范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的教育见习工作,保障教育见习顺利实施,现依据教育部《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以及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时间和内容

第三条 教育见习基本目标

1. 知识技能目标

(1)初步了解见习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2)初步了解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特点;

(3)逐步积累课堂教学环节的感性认识;

(4)逐步提高应用教育理论分析教育教学问题的能力;

(5)逐步提升沟通与合作的能力。

2.情感态度目标

(1)熟悉并遵守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基本规范;

(2)养成守法、守纪、守信、守时的好习惯;

(3)体验教师角色,理解教师职责,热爱教育教学工作;

(4)树立有助于未来履职的团队精神和集体意识。

第四条 教育见习对象和时间

教育见习对象为各师范专业1-3年级学生,每学年安排一周时间进行教育见习,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学院根据教学实际执行。见习学校由各学院自行从教学运行保障部、教师教育学院共同在银川市、吴忠市、石嘴山市和中卫市范围确定的实习基地学校中选择。

第五条 教育见习的主要内容

教育见习一般包括印象认知见习、教学工作见习和班主任工作见习三个层次:

1.印象认知见习

师范生对拟进入的见习学校,应通过查阅资料、观察环境、思考站位、认知名师等方式,对见习学校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规章制度形成整体印象,从而为顺利进入见习状态做好心理准备。

2. 教学工作见习

(1)组织面对面交流。各学院可邀请见习学校校长或优秀骨干教师与师范生开展面对面交流或专题讲座,以有助于师范生更好地熟悉基础教育工作概况和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以及当前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情况。

(2)观摩课堂教学。师范生在见习学校现场观摩本学科课程不少于10学时,听课记录不少于10次。听课记录内容应包括教学内容和组织教法等。每听完一节课,每个见习生须结合课前预习时的讲课设想,讲谈自己课后所得收获和启发,并记下听课体会。

(3)教研活动及其它。鼓励师范生参与其他教育教学工作,包括参加教研室活动或集体备课、协助教师批改作业或辅导学生、协助实验室教师工作、协助批改试卷及分析试卷等,并保持教研活动记录不少于1次。

3. 班主任工作见习

(1)开设班主任论坛。各学院可以借助信息化平台邀请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作线上或线下讲座,介绍班主任工作常识和经验。

(2)参与班级管理及班主任工作。每个见习生要深入到一个班组见习班主任工作,并在原班主任指导下,熟悉班主任的常规工作,参加班组学生活动,在实践中学习和掌握班主任工作的基本经验与工作模式。

(3)做好观摩记录。每个见习生每次见习期间至少要做好班主任工作观摩记录1次,有条件的应组织开展见习生班主任工作观摩感的交流与研讨。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教育见习工作在本科生院领导下,由教师教育学院负责见习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各学院成立教育见习研习实习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教育见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职责

1.组织制定师范专业教育见习教学大纲、见习工作计划和见习成绩考核办法;

2.开展教育见习动员;

3.确定见习课程的建设与实施;

4.按班级安排教育见习指导教师;

6.组织开展教育见习经验交流,做好教育见习总结;

7.安排专人负责教育见习与研习的日常组织管理及档案建设等工作。

第四章 见习课程负责人与指导教师

第八条 教育见习课程负责人及其职责

教育见习课程负责人原则上由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担任。其职责如下:

1.开展教育见习课程建设,包括制定课程方案,编写指导教材,开发课程资源,制定教育见习评价标准等;

2.具体负责本专业师范生教育见习的实施,包括动员、培训、指导、总结等工作。

第九条 教育见习指导教师及其职责

教育见习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含)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优先考虑本学科教学论方向教师。其职责如下:

1.指导教学观摩。在观摩内容、方法等方面指导师范生,组织师范生交流汇报观摩情况;

2.掌握听课进度。检查见习听课记录,督促师范生按时完成见习任务;

3.检查学生见习手册的填写情况;

4. 指导见习总结,提出学生教育见习成绩的初步评定意见;

5. 严格管理学生,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证学生安全。

第十条 见习课程负责人和见习指导教师工作量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第五章 见习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内容

1.师范生的学习态度与出勤率;

2.教育见习的质与量评价;

3.教育见习的总结、反思与评价;

4.师范生自评与教育见习小组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方式

1.根据各专业制定的教育见习评价标准,结合学生自评、小组评价成绩等由见习生填写《宁夏大学师范生教育见习考核表》,并由指导教师对见习生教育见习成绩进行初步评定,最后由学院教育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见习成绩;

2.考核成绩为百分制,并折算成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分制。

第十三条 教育见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应重修该课程。

第六章 见习学生

第十四条 见习学生要服从指导教师和见习学校专职辅导教师工作安排,按时按要求有序参加教育见习活动。

第十五条 见习学生要认真学习见习要求,见习过程中认真做好见习记录。

第十六条 见习学生要自觉遵守见习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重见习学校教师及工作人员,虚心请教。

第十七条 见习学生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宁夏大学教育见习工作手册》,见习结束后交所在学院。

第七章 见习经费

第十八条 教育见习经费每年初纳入学校教学经费预算,本科生院协同教学运行保障部、教师教育学院根据各学院参加见习人数核拨,专款专用。见习经费开支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教育见习经费开支范围包括:邀请名校长、名教师开展讲座费、交通费、学生到见习学校实地见习费用(包括食宿补助)、见习课程负责人和见习指导教师的差旅补助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专业和小学教育专业可根据学科特点与见习学校情况,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并做出有关补充规定,经教师教育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本科生院 2022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