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评选办法(2005年3月制定,2018年3月第3次修订)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2日 16:32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生的实习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表彰鼓励在实习教学过程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指导教师,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择优选拔、专项推荐原则。

二、评选范围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范围为当年承担本科生的集中毕业实习、生产实习指导任务的指导教师。

三、评选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二)积极承担实习教学任务,责任心强,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学校要求圆满完成实习教学任务。

(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重视学生政治思想、专业素质、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实习教学效果好,深受所指导的学生和实习单位的好评。

(四)妥善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全面掌握实习工作的详细情况,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实习指导方法,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习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重视实习教学工作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关心学生的生活与健康,实习期间无安全事故,无违反实习纪律、影响学校声誉的不良现象。

(六)按要求及时、客观、公正地做好实习学生的考核工作,所提交的实习资料规范、齐全。

四、评选程序

(一)名额分配: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名额按各学院指导毕业实习、生产实习的教师总人数的20%进行评选。

(二)个人申报:符合以上条件者向所在学院进行申报。

(三)学院推荐:各学院按学校规定的比例数等额推荐人选,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推荐人选。

(四)学校审核: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五、表彰奖励

对于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获得者,学校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1000元奖金。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