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3月制定,2014年12月第3次修订)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2日 16:14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健全和完善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师资队伍、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现结合学校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督导工作性质及组织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对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由校、院两级督导组成,校教学督组是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专家咨询机构,在教务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主管教学的校长负责。学院教学督导组是在学院领导下开展工作,配合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对本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教务处下设教学督导办公室,协调督导工作,安排每学期督导工作任务,整理、归档教学督导听课检查材料,建设教学督导质量监控数据库。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由校领导参加的校教学督导座谈会,整理座谈内容,并在院长例会上通报情况及上网发布。

第二章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四条 教学督导每学期对所负责学院有授课任务的教师至少听课一次,并对课程进度、教案、试卷和论文等教学材料进行检查。

第五条 教学督导听课过程中,应认真做好听课记录,从教学规范、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方面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并对授课教师给予指导,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教学督导应对新录用教师、青年教师重点听课和指导。校督导要对全校公共课的教师进行随机听课,并对课堂纪律、出勤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教学督导在听课过程中,认为教师的课堂教学存在问题,特别是新录用教师由于缺乏经验等影响教学效果,督导员应主动预约再次听课或任课教师预约督导再次听课,帮助教师改进教学。

第八条 教学督导听课时,应佩带宁夏大学教学督导工作证,并认真填写《宁夏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课堂教学评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学院,一份交教务处)。

第九条 教学督导听课过程中,发现教学中存在有严重问题的教师要及时向学院领导或教务处反馈意见。

第十条 每学期末教学督导应将督导情况(包括个人工作情况、先进典型、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形成文字材料,校教学督导须交到教学督导办公室;学院督导交到本单位教学科研办公室,学院应将其中一份《宁夏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课堂教学评价表》统一交到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

第三章 教学督导的组成和聘任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由热心教学工作、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丰富、身体健康、德高望重的专家教授组成,校教学督导设组长一名,成员由教务处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后产生。学院督导应根据学院具体情况确定,由退休教师(可聘任本院现有专业退休教师,身体健康、热心督导工作、办事公道、富有教学经验的教授或副教授)或在职教师(教授或副教授)、学院领导、系主任(教研室主任)等组成。

第十二条 校院两级督导均实行聘任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聘期为两年,可连聘连任,校督导由学校颁发聘书,院督导由学院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二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其聘任。

第四章 教学督导的待遇和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学督导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完成情况,给予一定的津贴。每学期初核算上一学期的督导工作量,由教务处审核后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做好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教学督导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进行教学档案材料检查、召开学生和教师座谈会、调查研究等督导活动时,被督导单位应给予配合,提供场地及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体现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帮助教师发现问题,提高教学质量。因此,要以教师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特别对新录用教师、青年教师,教学督导应充分发挥“督教”的作用,为教师改进教学提供更好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八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听课评价结果将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评优等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