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4月制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2日 16:09   

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是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对保证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对建设良好教风、学风产生积极影响。为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改进课堂教学活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1.通过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析、诊断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教学活动反馈信息,引导教师不断改进课堂教学设计,确保教学目标的实现。

2.通过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采集课堂教学的相关信息,为学校教学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3.通过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建立和完善教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评价的原则

1.坚持发展性评价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原则。

3.坚持多元主体评价的原则。

4.坚持绩效与奖励联动的原则。

三、评价范围和对象

1.评价范围为每学期开设的所有本科课程的课堂教学,重点评价对人才质量起关键作用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课堂教学质量。

2.评价对象为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教师的课堂教学活动及效果。

四、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的合理性是保证评价结果可靠性的前提。评价指标的选择,学院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类别(如理论课、实验课,基础课、专业课)以及课堂教学目标的不同应有一定的区分度,但原则上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一级指标应包含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指标。在此基础上科学确定指标的具体内涵,评价指标内涵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直接影响评价的效果。

五、评价主体

课堂教学评价主体一般包括学生评价、教学督导评价、同行评价和教学管理人员评价等。学生网上评教作为一种常规性教学质量监控方式,每学期进行一次。各学院应按教务处的统一安排,组织并动员、教育学生对所修读课程认真进行网上评教,为保证评教成绩分布的均衡性,在统计学生评教成绩时,应去掉最高成绩和最低成绩的10%,取其平均值。教学督导评价包括学校督导和学院督导随机到课堂听课评价。学校督导和学院督导每学期对所开课程至少听一次以上。同行评价由系或教研室每次至少安排两名专业教师随机到课堂听课并做出评价,学院督导听课评价不能替代同行课堂听课评价。教学管理人员对教师教学规范评价,主要是对教师教学纪律、作业批改、试卷批阅、成绩录入等做出评价。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评价主体,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但为保证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客观性和可信度,其评价主体至少应包括学生评价、教学督导评价和同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建立三位一体及以上的评价体系。

具体评价体系的量化考核办法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六、激励与约束

学校设立年度课堂教学质量奖励基金,用于激励课堂教学效果优秀的教师和对促进课堂教学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学单位。同时,学院须从教学工作量津贴中划拨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用于激励课堂教学效果优秀的教师和进步明显的教师。

1.学校依据各学院承担的教学任务,经核算,按相应比例划拨课堂教学质量奖励资金,学院依据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专项用于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奖励。

2.学校每年组织专家对各学院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对教师激励效果进行考核,建立绩效与奖励的联动机制。对考核优秀的教学单位,下一年度在保证原奖励资金的基础上,额外增加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学单位,下一年度将减少直至取消按比例划拨的奖励资金。

3.学校组织的考核,还包括学院对评价结果排名靠后的教师所采取的有效帮扶措施及其改进效果的考核,真正体现评价是为了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尤其是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教师,学院应暂停该教师承担教学任务至少半年以上,期间学院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半年后学院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考核,经考核仍不合格者,调离教学岗位。

七、其他

1.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院要精心组织,有效设计考核评价办法,使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真正起到激励广大教师投入精力、潜心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一项有效举措。

2.课堂教学质量测评成绩由各学院负责统计,学生网上评教及校督导评教成绩,各学院在教务平台打印,最后结果用百分制表示,并于每学期末按时上报教务处。

3.每学期期末各学院须统计全院教师开出课程的评价结果及等级,全面掌握本院教师的课堂教学状况,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将评价结果反馈到教师本人。学院应建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基本状态数据,作为教师年终考核、职称评聘、晋升、评奖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